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中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4月24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承市長之命
  ,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員工;置副主任,襄理中心業務。

  本中心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教務組:掌理年度訓練計畫之擬定、課程編配協調與實施、學員註
      冊登記與成績統計教材之編審、分發、保管、電腦教學、圖書管理
      及其他有關教務事項。
  二、輔導組:掌理學員考核、文康、生活輔導及其他有關輔導事項。
  三、總務組:掌理庶務、出納、文書、學員伙食、被服用具供應、醫務
      、環境衛生及其他有關總務事項。

  本中心置秘書、組長、研員究、編審、專員、輔導員、分析師、組員、
  技術員、辦事員、管理師、護士、書記。

  本中心除聘請專家學者擔任講座外,有關實務課程得聘請有關機關人員
  擔任之。

  本中心置會計員及會計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
  項。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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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中心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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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  等│員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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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      │  一│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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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
│          │      │    │、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
│副  主  任│簡  任│  一│之八」未規定前,暫以│
│          │      │    │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
│          │      │    │職等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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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      書│薦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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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      長│薦  任│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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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  究  員│薦  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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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審│薦  任│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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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員│薦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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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  導  員│薦  任│  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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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析  師│薦  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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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      員│委  任│一五│內五人得列薦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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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術  員│委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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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事  員│委  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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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  師│委  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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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
│          │      │    │、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
│護      士│委  任│  一│之八」未規定前,暫以│
│          │      │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
│          │      │    │等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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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      記│委  任│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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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計  員│委任至│  一│                    │
│          │薦  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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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  理  員│委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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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員│委任至│  一│                    │
│          │薦  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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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四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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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臺北市
  政府核定;乙表由本中心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