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鼓勵於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以下簡稱公訓處)參訓學員敦
品勵學,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 7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
效激勵辦法第 6條第 1項第 7款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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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主辦機關為公訓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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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參訓學員係指參加公訓處舉辦長期管理班期之研習人員。
前項所稱長期管理班期係指訓練期間達60小時以上之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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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之獎勵分為下列二類:
(一)績優獎:參訓學員於該班期結訓總成績為前三名者。
(二)優良表現獎:參訓學員擔任幹部、熱心服務,並有具體事實及成
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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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查作業
(一)績優獎:業務承辦人核算結訓成績後陳報公訓處處長核定。
(二)優良表現獎:業務承辦人列舉具體事蹟後陳報公訓處處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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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獎勵作業
(一)績優獎:於市政會議等公開場合辦理頒獎,每人各頒發獎狀一紙
及新臺幣(以下同)壹仟元等值禮券或禮品。
(二)優良表現獎:於班期結訓時頒獎,每班期獎勵名額以十名內為限
,每人各頒發伍佰元以下等值禮券或禮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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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作業要點相關費用由公訓處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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