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美術館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8月10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照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訂定之。

  臺北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置館長,承教育局局長之命綜理館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本館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展覽組:掌理美術作品之展覽、國際美術作品之交流、接待服務及
      新聞聯繫等事項。
  二、典藏組:掌理美術作品之徵集蒐藏、分類登記、整理考據、裱裝修
      護等事項。
  三、推廣組:掌理美術教育之推廣、研究輔導、刊物出版、國際學術交
      流活動、假日廣場活動及美術專業圖書之編組採錄諮詢服務等事項
      。
  四、總務組:掌理文書、事務、印信、出納、財產管理、管制考核、機
      電管理、警衛及其他不屬各組之事項。

  本館置研究員、秘書、副研究員、組長、助理研究員、技正、編審、組
  員、技士、技佐、導覽員、解說員、辦事員、書記。

  本館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
  辦統計事項。

  本館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館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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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  北  立  美  術  館  編  制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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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等│員  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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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      長│簡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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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  究  員│薦任│    二│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
│          │    │      │用條例規定聘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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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      書│薦任│    一│                    │
├─────┼──┼───┼──────────┤
│副 研究 員│薦任│    三│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
│          │    │      │用條例規定聘任。    │
├─────┼──┼───┼──────────┤
│          │    │      │必要時展覽、典藏、推│
│組      長│薦任│    四│廣等組得依教育人員任│
│          │    │      │用條例規定聘任。    │
├─────┼──┼───┼──────────┤
│助理研究員│薦任│    十│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
│          │    │      │用條例規定聘任。    │
├─────┼──┼───┼──────────┤
│技      正│薦任│    一│                    │
├─────┼──┼───┼──────────┤
│編      審│薦任│    六│內三人必要時得依教育│
│          │    │      │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
│組      員│委任│    十│內二人列薦任。      │
├─────┼──┼───┼──────────┤
│          │    │      │內二人得列薦任(其中│
│技      士│委任│    七│一人係由本職稱之尾數│
│          │    │      │三人與組員之尾數一人│
│          │    │      │合併計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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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佐│委任│    七│                    │
├─────┼──┼───┼──────────┤
│          │    │      │一、必要時得依教育人│
│          │    │      │    員任用條例規定聘│
│          │    │      │    任。            │
│          │    │      │二、本職稱之職等在「│
│導  覽  員│委任│    四│    丁、地方機關職務│
│          │    │      │    列等表之十」未規│
│          │    │      │    定前,暫以委任第│
│          │    │      │    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          │    │      │    辦理。          │
├─────┼──┼───┼──────────┤
│          │    │      │一、必要時得依教育人│
│          │    │      │    員任用條例規定聘│
│          │    │      │    任。            │
│          │    │      │二、本職稱之職等在「│
│解  說  員│委任│  十五│    丁、地方機關職務│
│          │    │      │    列等表之十」未規│
│          │    │      │    定前,暫以委任第│
│          │    │      │    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          │    │      │    辦理。          │
├─────┼──┼───┼──────────┤
│辦  事  員│委任│    三│                    │
├─────┼──┼───┼──────────┤
│書      記│委任│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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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會  計│薦任│    一│                    │
│計│主  任│    │      │                    │
│室├───┼──┼───┼──────────┤
│  │佐理員│委任│    一│                    │
├─┼───┼──┼───┼──────────┤
│人│主  任│薦任│    一│                    │
│事├───┼──┼───┼──────────┤
│室│助理員│委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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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    │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
│風│主  任│薦任│    一│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
│室│      │    │      │十」未規定前,暫以薦│
│  │      │    │      │任第七職等辦理。    │
├─┴───┼──┼───┼──────────┤
│合      計│    │八十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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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本館館務會議,由館長召集主持,每月舉辦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館長。
  二、研究員。
  三、秘書。
  四、組長。
  五、主任。
  六、經館長指定之其他有關人員。

  本館為應業務需要得敦聘學者專家為諮詢委員及審議委員,以提供業務
  發展諮詢意見及參與典藏作品之審議事項。

  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館擬訂,報請臺北市政
  府教育局核定;丙表由本館訂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