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照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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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置館長,承教育局局長之命綜理館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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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展覽組:掌理美術作品之展覽、國際美術作品之交流、接待服務及
新聞聯繫等事項。
二、典藏組:掌理美術作品之徵集蒐藏、分類登記、整理考據、裱裝修
護等事項。
三、推廣組:掌理美術教育之推廣、研究輔導、刊物出版、國際學術交
流活動、假日廣場活動及美術專業圖書之編組採錄諮詢服務等事項
。
四、總務組:掌理文書、事務、印信、出納、財產管理、管制考核、機
電管理、警衛及其他不屬各組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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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置研究員、秘書、副研究員、組長、助理研究員、技正、編審、組
員、技士、技佐、導覽員、解說員、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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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
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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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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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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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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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 北 立 美 術 館 編 制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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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等│員 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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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 長│簡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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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 究 員│薦任│ 二│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
│ │ │ │用條例規定聘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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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 書│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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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研究 員│薦任│ 三│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
│ │ │ │用條例規定聘任。 │
├─────┼──┼───┼──────────┤
│ │ │ │必要時展覽、典藏、推│
│組 長│薦任│ 四│廣等組得依教育人員任│
│ │ │ │用條例規定聘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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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研究員│薦任│ 十│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
│ │ │ │用條例規定聘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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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正│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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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審│薦任│ 六│內三人必要時得依教育│
│ │ │ │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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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 員│委任│ 十│內二人列薦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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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內二人得列薦任(其中│
│技 士│委任│ 七│一人係由本職稱之尾數│
│ │ │ │三人與組員之尾數一人│
│ │ │ │合併計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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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佐│委任│ 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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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必要時得依教育人│
│ │ │ │ 員任用條例規定聘│
│ │ │ │ 任。 │
│ │ │ │二、本職稱之職等在「│
│導 覽 員│委任│ 四│ 丁、地方機關職務│
│ │ │ │ 列等表之十」未規│
│ │ │ │ 定前,暫以委任第│
│ │ │ │ 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 │ │ │ 辦理。 │
├─────┼──┼───┼──────────┤
│ │ │ │一、必要時得依教育人│
│ │ │ │ 員任用條例規定聘│
│ │ │ │ 任。 │
│ │ │ │二、本職稱之職等在「│
│解 說 員│委任│ 十五│ 丁、地方機關職務│
│ │ │ │ 列等表之十」未規│
│ │ │ │ 定前,暫以委任第│
│ │ │ │ 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 │ │ │ 辦理。 │
├─────┼──┼───┼──────────┤
│辦 事 員│委任│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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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 記│委任│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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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會 計│薦任│ 一│ │
│計│主 任│ │ │ │
│室├───┼──┼───┼──────────┤
│ │佐理員│委任│ 一│ │
├─┼───┼──┼───┼──────────┤
│人│主 任│薦任│ 一│ │
│事├───┼──┼───┼──────────┤
│室│助理員│委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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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 │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
│風│主 任│薦任│ 一│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
│室│ │ │ │十」未規定前,暫以薦│
│ │ │ │ │任第七職等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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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八十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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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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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館務會議,由館長召集主持,每月舉辦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館長。
二、研究員。
三、秘書。
四、組長。
五、主任。
六、經館長指定之其他有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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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為應業務需要得敦聘學者專家為諮詢委員及審議委員,以提供業務
發展諮詢意見及參與典藏作品之審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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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館擬訂,報請臺北市政
府教育局核定;丙表由本館訂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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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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