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籌備處設置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27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籌設文化局,特設置臺北市政府
    文化局籌備處(以下簡稱本籌備處),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籌備處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兼任,承市長之命綜理本
    籌備處各項籌設業務;置副召集人四人,由市長指派本府副秘書長一
    人、教育局局長、民政局局長、及參事一人兼任,襄助召集人處理本
    籌備處各項籌設事務;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市長指派,承召集人之命
    負責幕僚業務;置兼任幹事若干人,由本府教育局、民政局、新聞處
    人員兼任及約聘人員二人,協助執行秘書處理相關業務。

三、本籌備處任務如下:
  (一)推動成立文化局。
  (二)施政計畫、業務職掌及職務條件之研擬事項。
  (三)經費預算之編列事項。
  (四)辦理業務及人員移撥籌劃事宜。
  (五)其他有關籌備及交辦事項。

四、本壽備處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必要時邀集相關局處參與,其決議事
    項於簽奉市長核定後辦理。

五、本籌備處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六、本籌備處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簽奉市長核准後動支。

七、本等備處於任務完成後裁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