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籌設文化局,特設置臺北市政府
文化局籌備處(以下簡稱本籌備處),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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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籌備處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兼任,承市長之命綜理本
籌備處各項籌設業務;置副召集人四人,由市長指派本府副秘書長一
人、教育局局長、民政局局長、及參事一人兼任,襄助召集人處理本
籌備處各項籌設事務;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市長指派,承召集人之命
負責幕僚業務;置兼任幹事若干人,由本府教育局、民政局、新聞處
人員兼任及約聘人員二人,協助執行秘書處理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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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籌備處任務如下:
(一)推動成立文化局。
(二)施政計畫、業務職掌及職務條件之研擬事項。
(三)經費預算之編列事項。
(四)辦理業務及人員移撥籌劃事宜。
(五)其他有關籌備及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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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壽備處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必要時邀集相關局處參與,其決議事
項於簽奉市長核定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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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籌備處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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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籌備處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簽奉市長核准後動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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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等備處於任務完成後裁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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