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受保護樹木保護計畫及移植與復育計畫審議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第六條
    所規定之受保護樹木保護計畫及移植與復育計畫之審議作業事項,特
    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人為辦理受保護樹木保護計畫及移植與復育計畫時,應檢具本要
    點附錄一所規定之完整圖說內容,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檢具之資料或文件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補正;
    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三、申請人應依據下列情形提具相關審議計畫:
  (一)受保護樹木原地保留時,應提送保護計畫。
  (二)無法原地保留時,應提送移植與復育計畫。
  (三)部分原地保留而部分移植時,應提送保護計畫及移植與復育計畫
        。

四、受保護樹木保護計畫及移植與復育計畫由臺北市樹木保護委員會(以
    下簡稱樹委會)審議,其作業程序分為幹事會或專案小組審查、委員
    會審議二階段。申請提送免保護計畫及移植與復育計畫審議之申請案
    件(以下簡稱免審議案件)及簡化審議案件提送幹事會審查;一般審
    議案件提送專案小組審查,若經審查決議提送委員會審議者,則再提
    送委員會審議。幹事會及專案小組審查通過之決議案定期提報委員會
    備查。
    專案小組由植物(含園藝、森林、植病等)、建築、景觀及都市設計
    等 3位以上委員與幹事會聯合組成。
    幹事會或專案小組審查、委員會審議會議之召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幹事會或專案小組以每月召開二次審查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加
        開臨時會議。
  (二)委員會以每月召開一次審議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議
        。

五、主管機關受理受保護樹木保護計畫或移植與復育計畫申請案後,應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案受理後,應於14日內召開幹事會或專案小組審查。
  (二)申請案經專案小組審查,並決議提送委員會審議者,應於申請人
        修正圖說送達受理後30日內召開委員會審議。

六、受保護樹木保護計畫及移植與復育計畫之審議,作業程序如附錄二,
    依案件類型分為免審議案件、簡化審議案件與一般審議案件:
  (一)如全區原地保留且所有受保護樹木地面上或地面下皆無任何施作
        行為者,得申請提送免審議申請案。申請人應檢具本要點附錄一
        之基本資料、設計案書圖、樹籍基本資料、施工影響說明及防範
        處理等各項之完整圖說,以及申請免提送之理由,向主管機關提
        出申請。
  (二)申請案內所有受保護樹木,其各株樹冠水平投影面積外圍三米至
        樹幹間之範圍內,皆無涉及地基開挖行為者,申請人所提送之計
        畫依簡化審議作業程序辦理。
  (三)申請人所提送之計畫,非適用簡化審議作業程序之案件,則依一
        般審議案件作業程序辦理。

七、受保護樹木之保護計畫或移植與復育計畫審議申請案,經審議決議後
    即由本府函復申請人依決議事項辦理,並副知相關機關。
    如為申請建築執照者,應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由都市發展局
    核發執照,必要時將依照個案實際情形於建築執照加註列管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