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本府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以下
簡稱各機關)接受捐贈公共藝術,並建立審議機制,以提昇臺北市文
化景觀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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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機關接受捐贈公共藝術而設置於臺北市轄區內者,應依本要點辦理
;接受捐款,擬訂計畫設置公共藝術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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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公共藝術,指設置於戶外或室內之公共空間,可供不特定
多數人觀賞之繪畫、書法、攝影、雕塑、工藝等技法製作之平面或立
體藝術品、紀念碑柱、水景、戶外家具、垂吊造型、裝置藝術及其他
利用各種技法、媒材製作之藝術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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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接受捐贈公共藝術,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研擬公共藝術接受捐贈計畫書(以下簡稱計畫書)送本府文化局
(以下簡稱文化局)提報臺北市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
委員會)審議。
(二)審議通過後,各機關應切實依審定之計畫書內容執行,辦理設置
作業與相關協調事宜。
(三)接受捐贈計畫完成後,擬具公共藝術接受捐贈計畫完成報告書,
送文化局提報委員會備查。
(四)各機關無法依審定之計畫書內容執行者,得撤回其接受捐贈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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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前點第一款之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各機關與捐贈者之基本資料。
(二)設置理念。
(三)藝術專業顧問就接受捐贈之藝術內涵與設置地點所提供之諮詢意
見。
(四)計畫執行地點與環境配合說明。
(五)藝術家簡歷及其以往創作資料簡介。
(六)呈現本計畫作品之相關資料(圖、文、模型或電腦模擬圖)。
(七)民眾參與計畫。
(八)作品管理維護計畫。
(九)作品來源或經費概要。
(十)辦理時程。
(十一)捐贈合約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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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第四點第三款之公共藝術接受捐贈計畫完成報告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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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全程。
(二)民眾參與紀錄。
(三)計畫執行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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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委員會審議計畫書時,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計畫書內容之完整性。
(二)設置理念。
(三)公共安全及整體美觀之要求。
(四)設置地點之適宜性。
(五)民眾參與計畫之詳實性。
(六)管理維護計畫之周延性。
(七)其他與公共藝術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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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機關應負責公共藝術後續之管理及維護,並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
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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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機關設置之公共藝術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或其他有害公益之情事時
,本府得視情形,要求各機關改善或說明;必要時,本府得依委員會
之決議,要求各機關撤除作品,並回復環境原貌;其所需費用,由各
機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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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機關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本府得要求其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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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文化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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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機關將市有財產委託經營,受託人接受捐贈公共藝術時,應由受
託人依本要點規定之程序辦理,並應於委託經營契約內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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