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社會教育館城市舞台使用管理要點及收費基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立社會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服務與提昇本市藝術生活水
    準及人文素養,強化城市舞台經營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年滿二十歲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或於國內登記立案之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政府機關、學校或團體等,均得提出申請。

三、申請人舉辦之活動,內容應以表演藝術為主,且不得違反法令或妨害
    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本館並不受理放映商業電影或與表演藝術無關
    之集會、典禮、講演及其他類似之活動。

四、使用本館城市舞台舉辦活動者,應於該活動前十八個月至一個月前提
    出申請。
    1.受理時間:上午8:30-12:30,下午13:30-17:30 。(例假日及國定
      假日除外)
    2.送件方式:親自送件、掛號郵寄或網路送件。
    3.收件地點:(105)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三段25號三樓推廣組。
    4.網站位址:www.tmseh.gov.tw
    5.送件內容:臺北市立社會教育館城市舞台場地使用申請表。
    6.審核:本館於收到完整申請案件經書面審查後即通知審核結果並辦
      理後續相關手續。
    7.城市舞台於下列設備保養日不對外開放。
     (1)月保養:每月原則連續二日。
     (2)年保養:每年連續四日,於八月份實施。

五、如遇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如天災、戰爭、元首
    國喪、法令禁止或限制、主要藝術家死亡、重病或設備故障),因而
    導致節目之全部或主要部份無法如期演出者,相關已繳費用由本館無
    息退還,或申請人得與本館重議檔期,但非前述因素則已繳之費用不
    予退還。

六、如有檔期變更,申請人應於使用日前三個月提出申請,並繳交檔期變
    更異動費5000元正,始得辦理。

七、如需增加場次或時段時請先向本館提出申請,如於上班時間請當日繳
    費;下班時間則應先具結切結書,並於下一個工作天前補繳費用。

八、申請人於辦妥使用手續後方得印製票券發送。

九、有關節目取消或變更後之票務及其他相關事宜應由申請人負責。

十、使用城市舞台場地,申請人應依本館之席位印製及發行票券。其入場
    券由申請人依規定完成程序後,應將券樣送交本館備查,並不得私設
    座位,入場人數不得超出座位表數量。凡屬贈票方式演出者,除依前
    項規定辦理外,其入場券須於正式演出七日前,送交本館驗章方始有
    效。如有重號發生,應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十一、使用城市舞台場地所製之入場券,應印入下列事項:
      1.每人一券,憑票入場,對號入座。
      2.兒童入場請依主辦單位規定執行之。
      3.演出前三十分鐘開始入場,演出時請停止進出場,中場休息再開
        放入場。
      4.服裝整齊,請勿穿著汗衫、拖鞋、木屐進場。
      5.禁止在場內吸煙、飲食、嚼食口香糖及檳榔,並不得隨意走動、
        吹口哨、叫喊,以保持肅靜整潔。
      6.非經允許請勿錄音、錄影與攝影。
      7.禁止使用行動電話及其他電子通訊設備,以免影響他人權益。

十二、申請人經本館同意得自備人員器材於館內從事錄音、錄影或攝影,
      但不得涉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行為,如有發生違反以上之行為時,
      申請人應自負一切責任。若因而導致本館遭受任何損害賠償請求時
      ,申請人應負責一切賠償相關費用。

十三、申請人從事錄音、錄影或攝影等器材之架設與行為,必須事先與本
      館工作人員共同會勘,並保留適當之座位,避免妨礙觀眾權益與走
      道安全,並應於觀眾入場前完成所有準備事項。

十四、申請人使用本館如有電視轉播、自備音響、自架燈光與線路、或有
      個人或團體作現場錄影等情事,應於事前與本館協調,如須使用本
      館設備請於協調會中提出。

十五、本館代為定點錄音者,應於申請表上列明,惟用途僅適合做節目演
      出紀錄之用,請自備空白音樂媒體如錄音帶、CD、MD、 DAT,並以
      錄製乙份為限。

十六、下列事項請演出單位配合辦理:
      1.未經許可,不得於城市舞台內、外擅自安裝任何電器及外加電力
        。
      2.具危險性或妨礙走道暢通之物品,本館得隨時要求申請人移出。
      3.非經本館同意,不得進入燈控室、音控室及舞台拉幕橋等工作區
        域,或操作本館任何設備與器材違規情節重大者,本館得終止申
        請人場地之使用,因而衍生一切責任、損失與賠償,一律由申請
        人自行負擔。
      4.城市舞台週邊區域、舞台區、排練區、化妝區禁止進行繪景,經
        勸告不聽者,本館得終止申請人使用場地。
      5.若有其它事項需本館協助者,必須於技術協調會議中提出。

十七、收費基準表(略)

十八、申請人於接獲本館同意使用通知後,應於本館指定期限內辦妥繳費
      事宜,並依「收費基準表」之規定繳納場地使用保證金新臺幣20
      ,000元及預繳30%場地使用費,逾期者視同放棄,餘款並於
      使用前四十五日內繳清。申請人所繳之保證金,俟使用後歸還所借
      物品,並將場地回復原狀,經本館檢查通過後,無息退還;申請人
      依本要點應負損害賠償義務時,本館得自保證金中扣抵,如有不足
      並予追繳。

十九、前台服務與管理
    (一)為維護觀眾權益與尊重演出者,節目開演後禁止入場,本館僅
          俟中場休息時開放觀眾入場。
    (二)未經本館同意,不得於城市舞台之任何區域販售、展示或致贈
          觀眾物品、食物或飲料。
    (三)經同意販售或贈與該節目有關之物品者,應在本館所允許之位
          置,惟須確保場地之清潔及恢復原有之擺設。
    (四)本館提供大海報張貼及放置小海報、文宣品之位置,供一般民
          眾索取服務,請申請人主動提供俾利宣傳。
    (五)申請人如需於本館專區張貼海報宣傳品,應交由本館張貼,海
          報尺寸規格應為90cm×165cm,否則不予張貼。
    (六)場地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及公共秩序有關事宜,應由申請人會
          同本館協調處理。

二十、申請人對於使用之場地應以合理方式妥慎使用,並保持清潔。一切
      之器材、用具、裝置、機器與其他設備,如有任何損毀或故障,本
      館得評估損失情形,要求申請人負賠償責任。

二十一、申請人作場地佈置時,應先知會本館取得同意後始得為之。使用
        本館設備公物應愛惜維護並嚴守申請使用時間,未經本館同意,
        不得以漿糊、膠水、鐵釘、圖釘等物使用於場地內之牆面、地板
        及有關設備或公物之上,亦不得擅自啟用燈光、音響、舞台吊具
        及私自架設各項器材、接電,如因此所產生之費用由保證金中扣
        除。保證金不足時由申請人負責補足。

二十二、申請人於使用期限屆滿時,應歸還使用之場地及設備,並回復原
        狀。留置物概視同廢棄物。申請人同意授權本館任意處理,且因
        此所產生之費用由保證金中扣除。保證金不足時由申請人負責補
        足。

二十三、場地同意使用後,如無法如期使用,原場地應交回本館另行處理
        ,不得私自轉讓。

二十四、申請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館得停止其使用,其所繳費用不
        予退還。
        1.違反政府政策或法令者。
        2.與原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地私自轉讓他人使用者。
        3.危害社會善良風俗者。
        4.演出活動有損及建築設備、人員安全者。

二十五、本館全面禁止吸煙及嚼食檳榔,並有權將違反者請離本館。

二十六、為前後台工作安全考量,使用期間相關工作人員一律憑工作證件
        或磁卡進出,申請人應於使用場地三天前造具演出暨工作人員清
        冊至本館領取工作證及磁卡(磁卡限領三張);於演出結束後三
        天內歸還本館,倘有遺失則每張工作證應賠償 200元,每張磁卡
        應賠償500元,本館得自保證金中扣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