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立國樂團(以下簡稱本團)為普及國樂風氣、推廣民族樂教,
並依據藝術教育法第24條附設樂(合唱)團(以下簡稱附設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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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附設團設下列人員分掌各有關事項
(一)團長一人,由本團團長兼任,綜理團務並指揮監督。
(二)副團長一人,由本團副團長兼任,襄助團長處理團務。
(三)指揮一人、副指揮一至二人,由團長聘任,負責樂團訓練與演奏
事宜。
(四)總幹事一人,由團長指派復社團團員兼任。
(五)分組老師若干人,由團長聘任,負責團員訓練與分組練習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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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附設團每年舉辦團務會議乙次,由下列人員組成。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
(一)團長
(二)副團長
(三)指揮、副指揮
(四)總幹事
(五)本團推廣組組長
(六)其他人員。必要時得由團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參加或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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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附設團之權利與義務
(一)權利
1.接受專業指揮及指導教師之訓練。
2.使用排練場地及樂器等設備。
3.享有上台演出之機會,並由本團安排各項音樂會所需事宜。
4.享有與專業團體同台演出之機會。
(二)義務
1.按時出席所安排的各項排練工作。
2.參加本團所安排之定期及社區音樂會演出。
3.參加本團所安排之其他演出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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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附設團之經費
(一)以下經費由本團相關經費項下列支,並依本團規定核銷。
1.指揮及相關訓練教師之指導費。
2.排練演出所需之經費。
(二)以上經費之支應於管理須知詳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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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附設團之管理將依本要點另訂管理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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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經送文化局核定後公佈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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