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藝團體解散者,應於三十日內向文化局申請解散登記。未依規定辦理 者,文化局得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申請,廢止其設立登記。 演藝團體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應歸屬該團體指定之非營利團體;其未指 定者,應解繳市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