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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文化部地方文化館第二期計畫,以整
    合本市文化據點與社區活力,建構脈絡相連的文化生活圈,以提升市
    民文化參與、創造與分享文化資源,爰依據「文化部地方文化館第二
    期計畫補助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102年 9月26日文源字第 1023026
    7732號令修正),訂定本原則。

貳、計畫申請暨審核程序
一、申請暨審查期程:依據文化部公告辦理。
二、補助內容、補助對象暨資格條件及應備文件:依據文化部公告辦理。
三、審查程序:分初審與複審兩階段,採競爭型與透明公開方式辦理。
  (一)初審:由本局邀集府內相關單位暨學者專家(外聘)組成「審查
        小組」,小組成員以 5至 9人為原則,針對本市政府及民間單位
        所提計畫辦理初審。初審前得視需要安排實地踏勘。
  (二)複審:本局於規定期程內,檢具通過初審之計畫送交文化部,由
        文化部複審。
  (三)初審委員如有「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六條規定情形者,
        應予迴避或解聘。
四、初審審查基準:
  (一)總體思考與發展願景、目標管理、整體經費可行性、功能發展、
        創意研發與多元發展、永續經營能力、社區營造與公共性等。(
        百分之七十)。
  (二)前一年度提案單位執行成果(含執行率)、前一年度自我評量指
        標達成度、配合款籌措能力等。(百分之三十)。

參、輔導督考機制:
一、本局得安排集專家、學者進行訪視,了解各案執行情形,並得依實際
    需要邀集各館舍召開相關會議。
二、各館舍並應於指定日期內(依據文化部指示)填報本年度暨過往年度
    未執行完案件之最新執行進度,對於執行進度嚴重落後者,除不可抗
    力因素經文化部同意者外,該補助案將予以撤銷,已撥付未執行之補
    助款應悉數繳回。
三、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
    、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
    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肆、輔導管控作法
一、對於進度落後或需加強控管之計畫,本局將促請計畫受補助館舍分析
    落後原因、研提對策並限期改善。
二、若有執行進度嚴重落後者,必要時安排計畫審查委員實地查訪,並以
    專案方式協助解決問題。

伍、經費撥付與結案
一、各獲補助單位應按文化部規定,向本局辦理本計畫各核定補助案經費
    申請暨結案手續。
二、各補助案須於經費執行完畢後,檢送各案成果報告書一式參份(含電
    子檔、驗收紀錄、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經本局同意之文件、經費結
    報明細表、相關照片及文宣等資料),並應按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
    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會計法、審計法、稅
    法、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提送原始憑證正本檢送本
    局,以利辦理核銷結案作業,並作為每次提案審核參據。

陸、補助款使用範圍暨注意事項
一、補助款不得用於人事費、土地取得﹙含租賃﹚、建築物新(興)建費
    用、館藏文物購置及辦公室庶務性設備費用;文創商品研發製作經費
    請自行支應 50%以上。
二、本計畫無國外旅費、獎勵金等預算科目,各補助計畫涉及國外、大陸
    等差旅費,獎金、獎品等經費,請於配合款(自籌款)支應。另文化
    深度之旅活動經費亦請自行支應。
三、補助款應專款專用,如有挪用情事,將廢止其補助資格,並應繳回全
    部補助款。
四、執行過程遇有經費不足現象,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不得要求追加補
    助數額。執行結果如有剩餘款或罰款情事,應依相關規定辦理或按補
    助比例繳回。
五、如補助經費所屬會計年度內未能完成預定計畫而必須延期時,須依相
    關規定向本局及文化部申請保留展延情事,並做為次一年度提案審核
    參據。
六、各類維護更新、保養等庶務性、例行性費用,皆應由配合款支應。
七、以本計畫補助款支應之演出團體費用,受邀演出團體應依《加值型及
    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繳交營業稅。
八、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九、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十、講師費、專家學者出席費如以補助款支付,應以行政院規定之講座鐘
    點費標準為上限。
十一、其餘未列事項,各執行單位應訂定內部會計章則及會計制度及經費
      支用標準等規定,並依規定辦理。

柒、其它注意事項
一、同一提案內容不得重覆向其他單位、政府機關(構)申請補助。若經
    查有資源重疊之實,該補助款將予撤銷,已撥付補助款應全數繳回。
二、本計畫補助之各項紀錄作品(含照片、影像、紀錄片等)、劇本、文
    字紀錄、書籍及影音資料等著作權,應授權本局及文化部自由運用於
    相關成果展現及宣傳行銷等推廣活動,原創作單位不得對本局及文化
    部行使著作人格權。
三、各館舍各項活動應於相關文宣資料適當位置以本局及文化部部徵、圖
    案、文字或影音資訊等方式標示本局及文化部為指導單位,同時於記
    者會或與新聞媒體聯繫時加強宣導本局及文化部補助宗旨。
四、受補助單位應依相關規定定期辦理建築物消防及公共安全檢查,並於
    辦理各項活動時依相關規定辦理公共意外險,以保障參與民眾之安全
    。
五、館舍受本計畫停止補助之後續 3年營運成效,仍將做為文化部相關補
    助審查之參據。
六、配合款項目,應具備相關支出證明,並妥為保管原始憑證以備查核。
七、受補助單位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
    ,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捌、本原則未盡規範事項,係依文化部本案相關作業要點及規定(含附件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
    事項、會計法、審計法、稅法、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及一般公認會計原
    則辦理。

玖、附件
一、附件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辦理文化部地方文化館第二期計畫標準作
    業程序。
二、附件二:文化部地方文化館第二期計畫補助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三、附件三:「地方文化館第二期計畫」補助作業相關注意事項及執行督
    考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