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市民生活文化品質與美學
素養、美化都市公共空間及鼓勵藝術工作者發揮藝術創意辦理公共藝
術,特訂定本須知。
|
二、申請資格
自然人、依法設立之法人或團體、及學校。
|
三、執行地點
申請補助案所策劃之公共藝術計畫地點,以位於臺北市行政區域範圍
內,且以開放空間為限。
|
四、補助金額
本補助案經費來源為本市公共藝術基金經常支出預算,各補助申請案
之補助額度及補助項目,由審查委員會決議定之,惟申請補助金額以
申請計畫總經費之二分之一且不逾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為補助上限。
|
五、補助原則
(一)補助款限當年度執行完畢。
(二)同一公共藝術計畫案不得重複申請本局其他補助,該計畫如已同
時向其他政府機關申請補助或已獲補助者,申請者應於申請表中
敘明。
(三)符合資格之申請者,得於本局公告之申請期限內,檢具申請表、
計畫摘要表及公共藝術計畫書,向本局提出申請。但同一申請者
申請本補助,每年以一次為限。
|
六、申請補助之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書函。
(二)申請表(詳附件 1)。
(三)計畫摘要表(詳附件 2)。
(四)公共藝術計畫書:應以A4直式橫書、雙面印刷、編列頁碼、左側
裝訂方式,並建議計畫書頁碼為50頁以內,且應包括下列內容:
1.計畫理念與詳細執行內容。
2.民眾參與方式與效益。
3.計畫執行進度。
4.詳細經費預算(請註明申請補助之項目,預算總表詳附件 3)
。
5.參與創作者之簡介。
6.申請者與主要創作者之執行能力與過去創作與發表作品、執行
公共藝術計畫之實績及本局實地查核之結果。
(五)申請者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申請者為團體或法人者,應
檢附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申請者為學校者,應檢附其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證明文件。
前項之應檢附文件,其中申請表、計畫摘要表及證件影本應合併裝訂
,一式二份;公共藝術計畫書,一式十份。
申請者檢送之申請文件資料,無論補助與否,均不發還。申請文件資
料之項目、數量或應記載事項有欠缺,經本局通知補正者,申請者應
於通知到達之次日起 7個日曆天內一次補正,逾期不予受理。
|
七、申請受理期間及交付方式
申請受理期間分為一年 2期,申請者應於本局每年當期公告受理日起
30日(日曆天)內,檢具應檢附文件以下列方式向本局提出:
(一)掛號郵寄:臺北市市府路 1號 4樓西北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收,
申請日以交郵當日之郵戳時間為準。
(二)專人送達(含快遞):於受理收件期間內之上班時間(上午 9:
00至下午 5:00),送至臺北市市府路 1號 4樓西北區,臺北市
政府文化局秘書室簽收,申請日以本局收件時間為準。
|
八、審查
(一)採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初審由本局進行書面資料審查;複審
由本局邀請臺北市公共藝術審議會委員 5名及本局代表 2名組成
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
(二)審查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1.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
或曾有此關係者,為本須知補助案之申請者或主要創作者。
2.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與本須知補助案之申請者或主要創作者
,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本須知補助案申請者或主要創作者之代理人、輔佐
人者。
4.三年內與本須知補助案申請者或主要創作者有聘僱用關係者。
5.曾為本須知補助申請案(者)之證人、鑑定人者。
(三)審查標準
1.申請案之創新性、藝術性(35%)。
2.申請案之可行性、公共性及民眾參與性(30%)。
3.申請者與主要創作者之執行能力與過去創作與發表作品(15%
)。
4.申請案經費合理性(20%)。
出席委員對於各申請補助案件之個案總平均評分未達80分者,視
為不通過,不予以補助。
(四)補助結果將於審查結束經完成行政程序後,於本局網站公告;倘
有需修正計畫者須於本局規定期限內完成修正送達本局,經本局
複核無誤後,於本局規定期限內完成簽訂行政契約(契約範本詳
附件 4)。
|
九、補助款之撥付與核銷
(一)獲得補助之申請案,應按計畫專款專用。補助款本局採分期撥付
方式辦理。其中法人或團體接受本局補助,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
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
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
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規定者,其辦理採購及經費運用方式
,應依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但自然人接受補助者,不在此限。
(二)獲得補助之申請案,應依稅法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規定,製作
、取得及保存合法之原始支出憑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
,檢齊相關憑證送本局辦理結報及核銷。
(三)獲補助者應自行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扣繳。
|
十、結案
(一)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30日(日曆天)內(計畫於11月中
旬後執行完成者,則應於當年12月 5日前),檢具執行成果資料
,包括全案成果報告書、受補助項目執行內容、計畫預算總表、
實際支出明細表(詳附件 5)及本局指定之相關資料( 1式 3份
)向本局辦理結案;獲補助項目經費如有剩餘,應按補助比例繳
回本局辦理繳庫。
(二)受補助者結案實際支出之配合款不得低於本局核定之補助款;如
實際支出之配合款低於本局核定之補助款者,受補助者應按比例
繳回補助款金額。
(三)受補助者就本補助案公共藝術如已獲得其他政府機關之補助,應
於結案報告中詳填獲補助狀況。
|
十一、執行成果考核
(一)為評鑑補助之效益,於申請者辦理公共藝術計畫期間,本局得
邀請審查委員或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委員並會同本局人員,就
補助案之實際執行情況、內容品質及成果效益等事項進行執行
成果考核(查核內容詳附件 6),必要時得要求受補助者提出
計畫執行狀況之報告。
(二)下列情形得列入執行成果考核之重要參考:
1.是否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
2.結報經費時本局補助經費是否超過實際支出總經費二分之一
;實際支出是否縮減超過預算總經費二分之一。
3.是否將本局列為贊助單位。
4.計畫變更是否於計畫辦理前函報本局同意。
5.是否於規定期限內繳交補助案成果報告書結案。
|
十二、其他配合事項
(一)經審查核准補助之「公共藝術計畫書」,如有變更調整,應提
報本局同意。但以一次為限。
(二)受補助者應配合納入本局活動之整體規劃宣傳、推廣及行銷,
核准補助「公共藝術計畫書」之出版品或活動媒體宣傳品,應
將本局列為贊助單位。中文字樣為: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英文
字樣為Department of Cultural Affairs, Taipei City Gove
rnment。
(三)本局尊重藝術創作自由並鼓勵申請補助者提供性別比例清單,
以及計畫納入性別影響評估,惟計畫須避免涉有爭議性內容,
或有影響公共安全之虞等作為。
|
十三、著作權約定暨保障
為配合本局辦理藝文宣導工作,受補助計畫所得之宣傳及成果資料
,本局得為各種方式之無償使用。受補助者應與其員工或其他有關
第三人約定,確保本局享有上述權利。
|
十四、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終止或解除原簽
訂之補助契約,並追回全部或部份補助款:
(一)檢送之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二)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者。
(三)拒絕接受考核者。
(四)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五)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受補助者經本局通知應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者,依法移送強制
執行。
|
十五、申復方式
申請者不服補助結果,得於本局網站公告審查補助結果翌日起10日
(日曆天)內向本局以書面申復,但以一次為限,逾期不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