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3)年度公共藝術補助申請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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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市民生活文化品質與美學
    素養、美化都市公共空間及鼓勵藝術工作者發揮藝術創意辦理公共藝
    術,特訂定本須知。

二、申請資格
    自然人、依法設立之法人或團體、及學校。

三、執行地點
    申請補助案所策劃之公共藝術計畫地點,以位於臺北市行政區域範圍
    內,且以開放空間為限。

四、補助金額
    本補助案經費來源為本市公共藝術基金經常支出預算,各補助申請案
    之補助額度及補助項目,由審查委員會決議定之,惟申請補助金額以
    申請計畫總經費之二分之一且不逾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為補助上限。

五、補助原則
  (一)補助款限當年度執行完畢。
  (二)同一公共藝術計畫案不得重複申請本局其他補助,該計畫如已同
        時向其他政府機關申請補助或已獲補助者,申請者應於申請表中
        敘明。
  (三)符合資格之申請者,得於本局公告之申請期限內,檢具申請表、
        計畫摘要表及公共藝術計畫書,向本局提出申請。但同一申請者
        申請本補助,每年以一次為限。

六、申請補助之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書函。
  (二)申請表(詳附件 1)。
  (三)計畫摘要表(詳附件 2)。
  (四)公共藝術計畫書:應以A4直式橫書、雙面印刷、編列頁碼、左側
        裝訂方式,並建議計畫書頁碼為50頁以內,且應包括下列內容:
        1.計畫理念與詳細執行內容。
        2.民眾參與方式與效益。
        3.計畫執行進度。
        4.詳細經費預算(請註明申請補助之項目,預算總表詳附件 3)
          。
        5.參與創作者之簡介。
        6.申請者與主要創作者之執行能力與過去創作與發表作品、執行
          公共藝術計畫之實績及本局實地查核之結果。
  (五)申請者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申請者為團體或法人者,應
        檢附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申請者為學校者,應檢附其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證明文件。
    前項之應檢附文件,其中申請表、計畫摘要表及證件影本應合併裝訂
    ,一式二份;公共藝術計畫書,一式十份。
    申請者檢送之申請文件資料,無論補助與否,均不發還。申請文件資
    料之項目、數量或應記載事項有欠缺,經本局通知補正者,申請者應
    於通知到達之次日起 7個日曆天內一次補正,逾期不予受理。

七、申請受理期間及交付方式
    申請受理期間分為一年 2期,申請者應於本局每年當期公告受理日起
    30日(日曆天)內,檢具應檢附文件以下列方式向本局提出:
  (一)掛號郵寄:臺北市市府路 1號 4樓西北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收,
        申請日以交郵當日之郵戳時間為準。
  (二)專人送達(含快遞):於受理收件期間內之上班時間(上午 9:
        00至下午 5:00),送至臺北市市府路 1號 4樓西北區,臺北市
        政府文化局秘書室簽收,申請日以本局收件時間為準。

八、審查
  (一)採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初審由本局進行書面資料審查;複審
        由本局邀請臺北市公共藝術審議會委員 5名及本局代表 2名組成
        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
  (二)審查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1.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
          或曾有此關係者,為本須知補助案之申請者或主要創作者。
        2.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與本須知補助案之申請者或主要創作者
          ,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本須知補助案申請者或主要創作者之代理人、輔佐
          人者。
        4.三年內與本須知補助案申請者或主要創作者有聘僱用關係者。
        5.曾為本須知補助申請案(者)之證人、鑑定人者。
  (三)審查標準
        1.申請案之創新性、藝術性(35%)。
        2.申請案之可行性、公共性及民眾參與性(30%)。
        3.申請者與主要創作者之執行能力與過去創作與發表作品(15%
          )。
        4.申請案經費合理性(20%)。
        出席委員對於各申請補助案件之個案總平均評分未達80分者,視
        為不通過,不予以補助。
  (四)補助結果將於審查結束經完成行政程序後,於本局網站公告;倘
        有需修正計畫者須於本局規定期限內完成修正送達本局,經本局
        複核無誤後,於本局規定期限內完成簽訂行政契約(契約範本詳
        附件 4)。

九、補助款之撥付與核銷
  (一)獲得補助之申請案,應按計畫專款專用。補助款本局採分期撥付
        方式辦理。其中法人或團體接受本局補助,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
        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
        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
        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規定者,其辦理採購及經費運用方式
        ,應依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但自然人接受補助者,不在此限。
  (二)獲得補助之申請案,應依稅法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規定,製作
        、取得及保存合法之原始支出憑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
        ,檢齊相關憑證送本局辦理結報及核銷。
  (三)獲補助者應自行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扣繳。

十、結案
  (一)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30日(日曆天)內(計畫於11月中
        旬後執行完成者,則應於當年12月 5日前),檢具執行成果資料
        ,包括全案成果報告書、受補助項目執行內容、計畫預算總表、
        實際支出明細表(詳附件 5)及本局指定之相關資料( 1式 3份
        )向本局辦理結案;獲補助項目經費如有剩餘,應按補助比例繳
        回本局辦理繳庫。
  (二)受補助者結案實際支出之配合款不得低於本局核定之補助款;如
        實際支出之配合款低於本局核定之補助款者,受補助者應按比例
        繳回補助款金額。
  (三)受補助者就本補助案公共藝術如已獲得其他政府機關之補助,應
        於結案報告中詳填獲補助狀況。

十一、執行成果考核
    (一)為評鑑補助之效益,於申請者辦理公共藝術計畫期間,本局得
          邀請審查委員或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委員並會同本局人員,就
          補助案之實際執行情況、內容品質及成果效益等事項進行執行
          成果考核(查核內容詳附件 6),必要時得要求受補助者提出
          計畫執行狀況之報告。
    (二)下列情形得列入執行成果考核之重要參考:
          1.是否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
          2.結報經費時本局補助經費是否超過實際支出總經費二分之一
            ;實際支出是否縮減超過預算總經費二分之一。
          3.是否將本局列為贊助單位。
          4.計畫變更是否於計畫辦理前函報本局同意。
          5.是否於規定期限內繳交補助案成果報告書結案。

十二、其他配合事項
    (一)經審查核准補助之「公共藝術計畫書」,如有變更調整,應提
          報本局同意。但以一次為限。
    (二)受補助者應配合納入本局活動之整體規劃宣傳、推廣及行銷,
          核准補助「公共藝術計畫書」之出版品或活動媒體宣傳品,應
          將本局列為贊助單位。中文字樣為: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英文
          字樣為Department of Cultural Affairs, Taipei City Gove
          rnment。
    (三)本局尊重藝術創作自由並鼓勵申請補助者提供性別比例清單,
          以及計畫納入性別影響評估,惟計畫須避免涉有爭議性內容,
          或有影響公共安全之虞等作為。

十三、著作權約定暨保障
      為配合本局辦理藝文宣導工作,受補助計畫所得之宣傳及成果資料
      ,本局得為各種方式之無償使用。受補助者應與其員工或其他有關
      第三人約定,確保本局享有上述權利。

十四、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終止或解除原簽
      訂之補助契約,並追回全部或部份補助款:
    (一)檢送之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二)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者。
    (三)拒絕接受考核者。
    (四)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五)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受補助者經本局通知應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者,依法移送強制
      執行。

十五、申復方式
      申請者不服補助結果,得於本局網站公告審查補助結果翌日起10日
      (日曆天)內向本局以書面申復,但以一次為限,逾期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