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資訊小組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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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依「臺北市政府各機
    關資訊組織及人力管理作業要點」健全本會資訊能力,特設本會資訊
    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置資訊長一人,由本會副主任委員兼任,綜理本小組事務;組
    長一人,由研究發展組組長兼任,襄助資訊長處理本小組各項事務;
    資訊承辦人員,處理本會資訊相關業務。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健全本會資訊應用相關業務、規範及標準作業流程等。
    (二)提升本會資訊軟硬體設備,增進本會行政效能及品質。
    (三)依本會資訊整體發展需要、同仁所需資訊專業職能、執行業務
          所需技能等,提供資訊專業訓練。
    (四)與本府資訊局或有關機關進行業務交流及需求梳理,以建立資
          料之應用。

四、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組室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諮商
    或討論。

五、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六、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會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七、本要點未盡事宜,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資訊組織及人力管理作業要
    點」辦理。
〔立法理由〕
一、本點新增。
二、由原第六點第三款第一目移列至此,並修正文字。
三、因應實際作業需求,修正第一項第一款電子方式及非電子方式回復之
    規定。
四、為使各機關回復陳情案件時,格式一致,修正第一項第二款文字,機
    關應依照範例回復及去識別化之規定。
五、調整無法於處理時限(六個工作日)內查處之說明文字。
六、調整查閱陳情人資料之文字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