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環境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1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會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
  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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