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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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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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人民團體科:社會團體、工商自由職業團體、合作社等會務輔導事
項及公益勸募案件許可等事項。
二、社會救助科:低收入戶生活扶助與照顧、國民年金保險費之負擔及
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認定、急難救助、醫療補助、災害救助、遊民
輔導、社會救助機構及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基金會之輔導與管理等事
項。
三、身心障礙福利科:身心障礙者福利政策推動及相關權益維護、福利
服務、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輔導與管理及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管
理等事項。
四、老人福利科:老人福利政策推動及相關權益維護、福利服務及老人
福利機構之輔導與管理等事項。
五、兒童少年福利科: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推動及相關權益維護、福利
服務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輔導與管理等事項。
六、兒童托育科:兒童托育業務、保母托育管理、兒童發展、早期療育
服務及托育機構之輔導與管理等事項。
七、社區發展與婦女福利科:社區發展組織與輔導、志願服務、婦女福
利政策推動及權益倡導、性騷擾防治及特殊境遇婦女福利等事項。
八、社會工作科:社會工作直接服務、社會資源開發與整合、福利服務
方案之推動、社會工作師執業管理及社會工作專業發展等事項。
九、綜合企劃科:社會福利政策及施政計畫之規劃整合與研究發展、資
訊系統之規劃、設計維護及管理等事項。
十、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
理、法制、公共關係、新聞發布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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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專員、社會工作督導
、股長、高級社會工作師、分析師、社會工作師、科員、管理師、助理
員、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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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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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
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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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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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下設仁愛之家、八里愛心教養院及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其
組織規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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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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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員
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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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
員列席或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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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
乙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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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第八條關於托兒所事項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十
二月四日起,至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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