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漁業及漁港事業管理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條文關聯

  處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技正。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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