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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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以下簡稱本大隊)為處理本大隊國家
    賠償事件,特設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
    本要點。

二、本會職掌事項如下:
  (一)關於本大隊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協調及核(轉)議事項。
  (二)關於求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三)其他與國家賠償事件有關之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除大隊長擔任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外,其
    餘委員由大隊長聘(派)富法律學術經驗之學者專家或本大隊及新北
    市政府熟諳法令人員兼任之。前項聘任委員,聘期二年;連聘得連任
    ,聘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
    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委員均應親自出席會議。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大隊長指派適當人員兼任,處理本會事務。
    本會秘書業務,得視業務需要聘雇工作人員。

六、本會視人民請求賠償事件之需要,隨時召開會議。
    前項開會時,得因請求權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通知請求權人、利害關
    係人或有關單位派員列席陳述意見。

七、本會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大隊編列預算支應。

八、本會開會時,得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學者專家及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提供意見。

九、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聘任委員及應邀列席提供意見之
    學者及檢察官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