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議會議員「婚喪喜慶」互贈禮金、奠儀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3月09日

所有條文

一、為增進本會議員間關懷互助精神,特訂定本公約。

二、議員間婚喪喜慶贈禮範圍:
  (一)結婚:本人及直系親屬(子女)。
  (二)壽誕:本人。
  (三)喪事:直系親屬-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翁姑、岳父母、配
        偶、子女。
  (四)新居落成:本人(一屆限一次)。

三、贈送禮儀以寄發請柬或訃聞者為準。

四、贈禮儀及奠儀標準:
  (一)結婚:除由本會致贈賀儀貳仟元、喜幛一付、高架花籃乙對外,
        各議員同仁每人賀儀一、六00元。
  (二)壽誕:本人除由本會致贈生日禮券五、000元、蛋糕一個外,
        議員同仁得自行辦理。
  (三)喪事:除由本會致贈奠儀參仟元、高架花籃乙對、罐頭祭品一付
        、輓聯外,各議員同仁每人奠儀貳仟元,並由議會統一製作輓聯
        。
  (四)新居落成:由本會致贈精美木匾。議員同仁得自行辦理。
  (五)另同仁間欣逢升職、開業及配偶、直系親屬(包括翁姑、岳父母
        )壽誕等喜慶,由各同仁自行辦理或委託本會代辦,如有需要得
        通知各審查會協助辦理。

五、議員同仁間如有患病住院,本會於接獲通知後,除由正、副議長(或
    指派主任秘書等幹部)前往慰問外,並由各議員參與之審查會分函各
    同仁逕行慰問。
    以上各項互贈禮金、奠儀、代訂花籃等,得由本會先行墊付,俟將來
    開會發放出席費、研究費時由出納扣回歸墊。

六、本辦法經大會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