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本要點依據災害防救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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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任務
為有效推行各種災害防救法應變措施,本鄉依災害防救法設置「三芝
鄉災害應變中心」(以上簡稱本中心)。其任務如下:
(一)指揮、督導及協調、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二)隨時瞭解並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動態,即時通報相關單位及傳遞災
情。
(三)災情及損失之蒐集、評估、彙整、報告、管制、處理等事項。
(四)加強防救災有關機關之縱向、橫向聯繫。
(五)推動災害防救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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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編組
(一)本中心係一臨時成立之任務編組,設指揮官一人,副指揮官一人
及各任務編組所組成。指揮成立時機:官由鄉長兼任,副指揮官
一人由秘書兼任。
(二)本中心編組計分為十七組,某任務分工如(如附件一)各組組長
由相關單位主管兼任,編組人員由表列機關單位指派業務熟悉之
幕僚人員進駐作業,除執行本組與該災害有關事項外,並與其他
關係課、室保持聯繫,採取必要應變措施。
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本中心交
付任務執行,各參與編組課、室及相關單位,應於機關內部設緊
急應變小組(如附件三),執行各項應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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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成立、撤除時機
※成立時機:
(一)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本鄉各災害防救業務單位主管應
立即報告本鄉害防救會報召集人,召集人得視災害之規模、性質
成立本中心,並傳真告知台北縣災害應變中心。
(二)本鄉全部或部分地區有發生災害之虞或發生災害時,認為有必要
採取預防災害之措施或災害應變對策時,立即成立本中心,並傳
真告之台北縣災害應中心。
(三)重大災害發生時,由災害防救業務權責單位依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主動報告本鄉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立即成
立本中心,並傳真告知台北縣災害應變中心。
(四)「三級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後,本縣海域列為警
戒區及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本縣陸地未列入警戒區時。」
(五)「二級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本縣陸地列
為警戒區域時。」
(六)「一級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預測七級暴
風圈將於12小時後進入本縣或風雨逐漸加大時。」
(七)「應變中心成立期間召開災害防救會報時,各任務編組組長請親
自或指派適當人員參加。」
※撤除時機:
本鄉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依災害善後處理情形及災害危害程度,認其
危害不至擴大或災情己趨緩和時,指揮官得指示撤除本中心。(唯風
災時縣府災害應變中心未解除一級開設不可擅自撤除或無故未進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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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開設地點:本中心設於三芝鄉公所四樓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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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作業程序:
(一)本中心成立時,由本鄉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下達指示,各災害主
管單位依指示發布本中心成立之訊息。
(二)通知各編組單位派員參加本中心編組作業後,立即由指揮官或副
指揮官召開災害防救準備會議,瞭解各單位緊急應變小組準備情
形,指示採取必要措施。
(三)本中心成立期間,必要時指揮官、副指揮官得隨時再召開防救災
會議。
(四)災害發生時,各編組單位進駐人員依權責執行應變措施,並隨時
向指揮官報告執行情形。課、室主管對被任命為本中心成員,得
授予其實施災害應變對策所需之權限,但指揮官得指揮該授權成
員權限之行使。
(五)本中心撤除後,各課、室應於撤除後翌日十二時前,將初步災情
及處理情形逕送主辦課、室彙整對於各項善後復原工作及措施,
業務權責主管單位應主動負責,依權責繼續辦理善後復原等作業
,並隨時向指揮官報告。
(六)本中心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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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災害類別權責區分
┌─────┬─────┬───────────┬────┐
│災害種類 │主辦單位 │災害種類 │主辦單位│
├─────┼─────┼───────────┼────┤
│風災 │消防隊 │重大水災 │消防隊 │
├─────┼─────┼───────────┼────┤
│水災 │建設課 │爆炸 │警察局 │
├─────┼─────┼───────────┼────┤
│震災 │消防隊 │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消防隊 │
│ │ │電線路災害 │ │
├─────┼─────┼───────────┼────┤
│旱災 │建設課 │空難 │警察局 │
├─────┼─────┼───────────┼────┤
│寒害 │農業課 │陸上交通事故 │警察局 │
├─────┼─────┼───────────┼────┤
│土石流 │農業課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清潔隊 │
├─────┼─────┼───────────┼────┤
│化學災害 │消防隊 │廠礦區意外事故 │建設課 │
├─────┼─────┼───────────┼────┤
│建築工程災│建設課 │核子事故 │消防隊 │
│害 │ │ │ │
├─────┼─────┼───────────┼────┤
│傳染病疫災│衛生所 │動物疫災 │農業課 │
└─────┴─────┴───────────┴────┘
上表主辦單位若涉及中心其他編組單位時得協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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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參加編組單位人員遇有異動或聯繫電話、住址變更時,應主動將資
料報請行政室隨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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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補充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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