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三芝鄉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01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本要點依據災害防救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二、任務
    為有效推行各種災害防救法應變措施,本鄉依災害防救法設置「三芝
    鄉災害應變中心」(以上簡稱本中心)。其任務如下:
  (一)指揮、督導及協調、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二)隨時瞭解並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動態,即時通報相關單位及傳遞災
        情。
  (三)災情及損失之蒐集、評估、彙整、報告、管制、處理等事項。
  (四)加強防救災有關機關之縱向、橫向聯繫。
  (五)推動災害防救相關事宜。

三、編組
  (一)本中心係一臨時成立之任務編組,設指揮官一人,副指揮官一人
        及各任務編組所組成。指揮成立時機:官由鄉長兼任,副指揮官
        一人由秘書兼任。
  (二)本中心編組計分為十七組,某任務分工如(如附件一)各組組長
        由相關單位主管兼任,編組人員由表列機關單位指派業務熟悉之
        幕僚人員進駐作業,除執行本組與該災害有關事項外,並與其他
        關係課、室保持聯繫,採取必要應變措施。
        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本中心交
        付任務執行,各參與編組課、室及相關單位,應於機關內部設緊
        急應變小組(如附件三),執行各項應變措施。

四、成立、撤除時機
  ※成立時機:
  (一)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本鄉各災害防救業務單位主管應
        立即報告本鄉害防救會報召集人,召集人得視災害之規模、性質
        成立本中心,並傳真告知台北縣災害應變中心。
  (二)本鄉全部或部分地區有發生災害之虞或發生災害時,認為有必要
        採取預防災害之措施或災害應變對策時,立即成立本中心,並傳
        真告之台北縣災害應中心。
  (三)重大災害發生時,由災害防救業務權責單位依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主動報告本鄉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立即成
        立本中心,並傳真告知台北縣災害應變中心。
  (四)「三級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後,本縣海域列為警
        戒區及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本縣陸地未列入警戒區時。」
  (五)「二級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本縣陸地列
        為警戒區域時。」
  (六)「一級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預測七級暴
        風圈將於12小時後進入本縣或風雨逐漸加大時。」
  (七)「應變中心成立期間召開災害防救會報時,各任務編組組長請親
        自或指派適當人員參加。」
  ※撤除時機:
    本鄉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依災害善後處理情形及災害危害程度,認其
    危害不至擴大或災情己趨緩和時,指揮官得指示撤除本中心。(唯風
    災時縣府災害應變中心未解除一級開設不可擅自撤除或無故未進駐)

五、開設地點:本中心設於三芝鄉公所四樓資料室。

六、作業程序:
  (一)本中心成立時,由本鄉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下達指示,各災害主
        管單位依指示發布本中心成立之訊息。
  (二)通知各編組單位派員參加本中心編組作業後,立即由指揮官或副
        指揮官召開災害防救準備會議,瞭解各單位緊急應變小組準備情
        形,指示採取必要措施。
  (三)本中心成立期間,必要時指揮官、副指揮官得隨時再召開防救災
        會議。
  (四)災害發生時,各編組單位進駐人員依權責執行應變措施,並隨時
        向指揮官報告執行情形。課、室主管對被任命為本中心成員,得
        授予其實施災害應變對策所需之權限,但指揮官得指揮該授權成
        員權限之行使。
  (五)本中心撤除後,各課、室應於撤除後翌日十二時前,將初步災情
        及處理情形逕送主辦課、室彙整對於各項善後復原工作及措施,
        業務權責主管單位應主動負責,依權責繼續辦理善後復原等作業
        ,並隨時向指揮官報告。
  (六)本中心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二。

七、災害類別權責區分
    ┌─────┬─────┬───────────┬────┐
    │災害種類  │主辦單位  │災害種類              │主辦單位│
    ├─────┼─────┼───────────┼────┤
    │風災      │消防隊    │重大水災              │消防隊  │
    ├─────┼─────┼───────────┼────┤
    │水災      │建設課    │爆炸                  │警察局  │
    ├─────┼─────┼───────────┼────┤
    │震災      │消防隊    │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消防隊  │
    │          │          │電線路災害            │        │
    ├─────┼─────┼───────────┼────┤
    │旱災      │建設課    │空難                  │警察局  │
    ├─────┼─────┼───────────┼────┤
    │寒害      │農業課    │陸上交通事故          │警察局  │
    ├─────┼─────┼───────────┼────┤
    │土石流    │農業課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清潔隊  │
    ├─────┼─────┼───────────┼────┤
    │化學災害  │消防隊    │廠礦區意外事故        │建設課  │
    ├─────┼─────┼───────────┼────┤
    │建築工程災│建設課    │核子事故              │消防隊  │
    │害        │          │                      │        │
    ├─────┼─────┼───────────┼────┤
    │傳染病疫災│衛生所    │動物疫災              │農業課  │
    └─────┴─────┴───────────┴────┘
    上表主辦單位若涉及中心其他編組單位時得協辦之。

八、各參加編組單位人員遇有異動或聯繫電話、住址變更時,應主動將資
    料報請行政室隨時更新。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補充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