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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縣土城市公所(以下稱本所)為規範本市輸電及變電設施所在之
    里辦公處辦理各項活動或購置設備、修繕、工程之申請及核銷作業,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市各里辦公處為申請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辦
    理各項活動或購置設備、修繕、工程,應依據臺灣省電力股份有限公
    司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執行要點及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各里辦公處申辦之活動內容應符合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開
    發協助金執行要點之規定,運用範圍如下:
  (一)周邊地區居民或公共設施之用電補助、健保費、學童營養午餐、
        居民意外保險、清寒獎助學金等社會福利事項。
  (二)周邊地區地方公共建設之規劃、興建、租購、維修與營運。
  (三)有利於周邊電力開發、發電、輸電、變電設施興建及增進地方福
        祉等事項,例如:用電安全、多元能源利用認知研習或有關公益
        電力參訪活動等,並應於計畫內載明辦理理由以符合規定。
    依前項規定申辦各項研習活動應依辦理項目標準,檢附計畫表(含經
    費概算)、全程行程表(含上課時間、內容、講師);另有關授課時
    數應符合比例,單日之研習活動以至少授讓二小時為宜(不含綜合座
    談會);活動結束十日內應檢附經費結算表、相關原始憑證、參加人
    員姓名名冊或保險名冊(含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曰)、講習
    資料及與活動相關之照片四張(含授課照片)報核請款。若係參訪為
    主之公益活動,不受上述研習時數之限制。

四、各活動計畫應於辦理活動一個半月前提報,並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要件
    :
  (一)研習活動地點以機關內辦理為原則,如因課程需要須赴本市轄外
        者,應敘明理由函報本所審查後始得辦理。
  (二)研習活動之計畫,若同一計畫內容至同一地點且為同一里辦公處
        所辦理者,應整體規劃一次辦理。
  (三)里長及臺北縣政府各單位、本縣各鄉鎮(市)公所人員擔任講師
        以內聘標準支用;綜合座談不得支用講師費。
  (四)研習活動對象應全面性,計畫實施前須公告周知,開放里民自由
        報名參加,不得獨厚特定對象。

五、申報購置設備時應檢附計畫內容書件,並分別依下列各款規定簽報本
    所審查:
  (一)申請購置設備者,僅得購置硬體設備,不得作為購置耗材或維修
        之用(滅火器換藥除外)。
  (二)申請設置路口監視系統,應依據臺北縣政府有關各鄉鎮市公所路
        口監視系統現階段建置要求相關規定辦理。
  (三)購置緊急照明燈、感應式投射燈、滅火器(含換藥)等設備,以
        提供公眾共同使用者為限。
  (四)案件申請時應列出確實所需詳細規格及設置地點。

六、購置設備申報核銷時應依附表二所列事項及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充實設備如辦理增設、遷移或興建、維修等工程應另附施工前、
        施工中、施工後相關對比照片備核。
  (二)驗收時品名、數量、廠牌、型號、規格、價格、設置地點是否正
        確無誤,並與函報計畫相符。
  (三)單價三千元以上物品需填寫財產/物品增加單(一式四份)(需
        經保管人與使用單位核章)。

七、本協助金未及於當年度申請撥付者,逾該年度終了,電協會將不再撥
    付,受補助單位之申請計畫應於當年度函報計晝並發生權責,否則不
    得辦理預算程序之變更。

八、廳舍、房屋修繕、綠美化等工程以共同使用空間相關設施為限。

九、本注意事項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