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為促進電力開發順利進行,增進發電設施周邊地區居民福祉,
及依行政院頒佈「各級地方政府回饋金收支預算處理要點」使協助金
能公平、合理回饋本鄉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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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執行要點第十四條
第一款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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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發放對象:
1.設籍本鄉滿一年以上之鄉民(設籍滿一年之計算,以每年八月十五
日(含)起往前推算 365日內)為符合發放對象。但因就學、工作
或其他原因將戶籍遷出本鄉,再遷入本鄉者,自戶籍遷出本鄉之日
起至遷入本鄉之日止,其期間未超過90日且應於每年 8月15日(含
)前,戶籍仍在本鄉者,亦符合發放對象。
2.新生兒:須於當年度八月十五日(含)前出生始符合資格。
3.外籍新娘於每年八月十五日前嫁入本鄉滿一年者即可提出申請(於
申請時需婚姻關係仍存在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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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發放金額:凡符合資格之鄉民,每人每年度發放新台幣貳仟伍佰元整
。(99年度視補助額度彈性調整至參仟伍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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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理方式:符合補助發放資格者,由戶長提供全戶戶籍謄本、存摺影
本(郵局、農會、漁會擇一)及印章,前往本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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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理時間:每年七月一日至八月十五日止於萬里鄉公所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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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撥款時間:每年九月三十日前撥入指定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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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凡符合條件者,於申請期間內,因故未提出申請者,於同一會計年度
內准予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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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經鄉長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之事宜,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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