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萬里鄉公所辦理電費及收視補助發放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為促進電力開發順利進行,增進發電設施周邊地區居民福祉,
    及依行政院頒佈「各級地方政府回饋金收支預算處理要點」使協助金
    能公平、合理回饋本鄉鄉民。

二、依據: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執行要點第十四條
    第一款之規定辦理。

三、發放對象:
    1.設籍本鄉滿一年以上之鄉民(設籍滿一年之計算,以每年八月十五
      日(含)起往前推算 365日內)為符合發放對象。但因就學、工作
      或其他原因將戶籍遷出本鄉,再遷入本鄉者,自戶籍遷出本鄉之日
      起至遷入本鄉之日止,其期間未超過90日且應於每年 8月15日(含
      )前,戶籍仍在本鄉者,亦符合發放對象。
    2.新生兒:須於當年度八月十五日(含)前出生始符合資格。
    3.外籍新娘於每年八月十五日前嫁入本鄉滿一年者即可提出申請(於
      申請時需婚姻關係仍存在者為限)。

四、發放金額:凡符合資格之鄉民,每人每年度發放新台幣貳仟伍佰元整
    。(99年度視補助額度彈性調整至參仟伍佰元整)

五、受理方式:符合補助發放資格者,由戶長提供全戶戶籍謄本、存摺影
    本(郵局、農會、漁會擇一)及印章,前往本所辦理。

六、受理時間:每年七月一日至八月十五日止於萬里鄉公所內。

七、撥款時間:每年九月三十日前撥入指定帳戶°

八、凡符合條件者,於申請期間內,因故未提出申請者,於同一會計年度
    內准予補發。

九、本要點經鄉長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之事宜,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