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門禁管理及突發事件處置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新北市板橋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維護本所之公共安全及加強門
    禁管理,迅速處置突發之事件,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所於一樓大門設置保全服務台,並派駐警衛人員,負責門禁安全、
    人員接待及突發事件之通報。

三、本所一樓警衛人員發現偶(突)發事件,除迅即聯絡相關(警察、消
    防)單位處理外,應立即通知本所秘書室派員支援處理並通報政風室
    。

四、若遇媒體採訪,警衛人員應即通報政風室及秘書室(轉知主任秘書)
    ,不得使其任意於本所辦公處所內進行採訪;除本所發言人統一對外
    發言外,本所人員未經區長許可者,亦不得任意接受採訪。

五、訪客有下列各項情形之一者,本所一樓警衛人員應禁止其進入,有不
    從者應立即通報警察單位,並應視情況通知秘書室派員支援處理,並
    通報政風室:
  (一)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或動物。
  (二)廣告、招攬、推銷等商業行為。
  (三)態度不佳或不接受警衛人員之指引。
  (四)其他妨害本所進出、洽公或秩序之不當行為。

六、本所各單位應成立「突發事件應變小組」,組編通報、蒐證錄影、支
    援處理等任務分工,並不定期演練,負責協助各該辦公處所內發生之
    突發狀況處置。

七、各單位應變小組成立之目的係為因應本所偶(突)發事件,期經由同
    仁編組,於警力馳援前,協助對辦公處所內發生之偶(突)發事件進
    行迅速、有效之處置。

八、各單位「突發事件應變小組」執行勤務時面對民眾應態度和緩,避免
    衝突;若必須有相關強制排除之措施,應通報轄區警力執行之。

九、執行勤務有特殊優良事蹟者,依其表現給予適當獎勵。

十、本要點經區長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另行修訂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