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條第四項訂定之。
|
二、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設置民生服務特定事業,主
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本府各相關權責機關如下:
(一)本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
審核興辦事業計畫書。
(二)本府地政局:
審核土地變更編定。
(三)本府工務局:
審核申請用地鄰接道路及建築物規劃。
(四)本府農業局:
審核農地變更使用。
(五)本府交通局:
審核交通動線規劃及流量等。
(六)本府環境保護局:
審核環境影響及汙染評估等。
(七)本府水利局:
審核排水及出流管制等。
(八)本府城鄉發展局:
確認與檢討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三點所列查詢項目
。
|
三、依本要點申請興辦事業計畫供前項民生服務特定事業進駐使用,以一
百零八年九月一日前既存於第四點規定之土地範圍內者為限。但經本
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
四、本要點適用範圍為新北市五股區內中山高速公路以北、洲子洋重劃區
以南、二重疏洪道以西、新五路以東之非都市土地。
|
五、依本要點開發變更為民生服務特定事業特定專用區之土地面積,應相
連達二公頃以上。
本要點之民生服務特定事業,須符合下列經濟部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
營業項目代碼表定義之行業項目,且非屬於工廠管理輔導法所定義之
範疇:
(一)機電工程業、建物裝修及裝潢業、油漆及防蝕工程業項下各細
類項目行業。
(二)食品什貨菸酒飲料批發業(酒精批發業、菸酒批發業除外)、
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批發業、家具及裝設品批發業、五金及
日常用品批發業、化學原料及其製品批發業(農藥批發業、肥
料批發業、毒性化學物質批發業、動物用藥批發業、環境用藥
批發業、事業用爆炸物批發業及爆竹煙火批發業除外)、文教
樂器育樂用品批發業、交通運輸工具批發業、建材批發業(土
石除外)、機械器具批發業(警械批發業除外)、電子材料批
發業、耐火材料批發業、其他批發業等項下各細類項目行業。
(三)食品什貨菸酒飲料零售業(酒精零售業、菸酒零售業除外)、
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零售業、家具寢具廚房器具裝設品零售
業、五金及日常用品零售業、化學原料及其製品零售業(農藥
零售業、肥料零售業、毒性化學物質零售業、動物用藥零售業
、環境用藥零售業及爆竹煙火零售業除外)、文教樂器育樂用
品零售業、交通運輸工具零售業、建材零售業(土石除外)、
機械器具零售業(警械零售業除外)、電子材料零售業、耐火
材料零售業、其他零售業等項下各細類項目行業。
|
六、申請時間自本要點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零九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
|
七、申請人提出非都市土地申請民生服務特定事業計畫(以下簡稱興辦事
業計畫)時,應備齊下列書件一式八份向本局申請。
(一)民生服務特定事業計畫申請書。
(二)興辦事業計畫書,含建築計畫(含規劃設計及維護計畫)、營
運計畫(含申請進駐行業別使用計畫及管理計畫,如有申請工
程業行業別,應載明設備平面配置圖、運作流程圖說及每日最
大用水量)及交通路線規劃。
(三)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含連接道路同意書)。
(四)土地使用清冊。
(五)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或法人之登記文件。
(六)開發許可申請書(依第九點第四項併同提出者才須檢附)。
(七)申請開發許可同意書(依第九點第四項併同提出者才須檢附,
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免附)。
(八)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
(九)申請變更編定同意書(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免附)。
(十)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簿)謄本。
(十一)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地籍圖謄本(申請變更範圍應著色標明
)。
(十二)符合第三點及第五點條件業者之進駐意願書。
(十三)其他依法令應檢附之文件。
|
八、本局受理申請人提出興辦事業計畫,得邀集本府相關權責機關實地會
勘,依新北市政府辦理擴大五股都市計畫產業輔導試辦計畫申請變更
為民生服務特定事業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表(如附件)所列審查事
項逐項審查。
經審查後,申請人之申請書件未齊全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
正或補正仍未齊全者,駁回其申請。
經審查通過報本府核定後,由本局函請申請人檢附興辦事業計畫書定
稿本一式八份,以核發准予興辦事業計畫。
|
九、非都市土地變更為民生服務特定事業計畫經核准後,申請人應依下列
規定順序辦理:
(一)非都市土地變更為民生服務特定事業計畫核准後三個月內,申
請分區變更之開發許可。
(二)取得分區開發許可後,應於十五日內申請變更編定。
(三)非都市土地核准變更編定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土地分割並申
請建築許可。
未能於前項期限內完成辦理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報經本府申請展
延,合計展延以六個月為限。
未依前二項規定期間提出申請者,本府廢止原核准興辦事業計畫,並
通知本府地政局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第一項第一款分區開發許可應檢具相關書件於申請興辦事業計畫時,
得併同提出。
|
十、依第九點第一項第二款完成變更編定後,本局函知當地地政事務所於
核准興辦事業計畫使用之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加註管制事項。
興辦事業計畫申請人應自第九點第一項第三款使用地變更編定完成之
次日起二年內,依核准計畫完成進駐使用;未完成進駐使用前,不得
以部分或全部轉售、轉租、設定地上權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
前項進駐使用前,實際進駐行業別及業者如與核准興辦事業計畫內容
不同時,仍以第三點及第五點所定條件者為限,並應依相關程序辦理
興辦事業計畫變更事宜。
|
十一、興辦事業計畫核准後,申請人應確實依原核定之興辦事業計畫內容
辦理,若因相關法令規定修正,致興辦事業計畫無法執行時,應依
相關程序辦理興辦事業計畫變更事宜。
興辦事業計畫核准後,現場實際使用之行業類別不符合第五點各項
行業,應依區域計畫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