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三重戶政事務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
一、新北市政府 102年 8月27日北府法賠字第1022544594號函。
二、新北市政府 103年 3月11日北府民戶字第1030417324號函。
三、新北市政府 103年 4月29日北府法賠字第1030754438號函。

貳、目的:為落實受理國家賠償案件之審查機制,加速案件處理流程,特
    設置本小組。

參、本國賠小組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所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及協議事項。
二、關於求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三、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肆、本所受理國家賠償事件,應提請處理小組審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得不經審議,逕行拒絕賠償、移送其他應負賠償義務之機關或為
    其他適當之處理:
一、無管轄權。
二、請求賠償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經通知補正未完全補正或逾期不補
    正。
三、請求權人並非其所請求賠償事件受有損害之人。
四、同一事件,經賠償、拒絕賠償或移送其他應負賠償義務之機關後,重
    行請求賠償。
五、國家賠償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
六、依其請求賠償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伍、本小組置召集人 1人,由秘書任之;副召集人 1人,由承辦課課長任
    之。

陸、本小組置委員 7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由各課
    課長指派本所業務及諳法律知識者任之。

柒、本國賠小組得視國家賠償業務需要隨時召開會議。本國賠小組召開會
    議時,由召集人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
    委員其中 1人或由出席成員互推 1人為主席。

捌、本小組開會時,得因請求權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通知請求權人或利害
    關係人列席陳述意見,並得視案件需要邀請法律顧問或學者專家列席
    提供意見。

玖、本小組行政業務,由行政(一)課辦理。

拾、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拾壹、本計畫奉  核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