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石門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培養石門區學生互助合作之群
性及自立之生活習性,並減輕家長負擔並藉此改善學生之飲食習慣均
衡其營養,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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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就讀新北市石門區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含附設幼
兒園)及幼兒園之學生(以下簡稱為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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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標準:
(一)基本費:每位學生每學期補助新臺幣七百六十元。
(二)日費:每位學生以實際上課日數為單位補助,國中學生每位每日
補助新臺幣四十三元;國小及幼兒園學生,每位每日補助新臺幣
三十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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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範圍:僅限補助基本費、午餐費;其他項目由申請單位自行依規
定支用,倘有不足額由學校自行籌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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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時程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時程:學校應於學期開始備文提出申請。
(二)應備文件:午餐計畫、經費概算、學生名冊、成果照片、印領清
冊、申請經費預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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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核銷方式:
(一)經費核撥:學校應於學期開始前檢附領據及相關文件,函送本所
俾憑核撥該學期之午餐經費(事前撥付)。
(二)核銷方式:學校應於學期結束後,儘速依實際在校學生人數及上
課日數核實提列並檢附收支結算表送本所備查,如有剩餘款應繳
回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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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所需之經費,由本所編列預算並經新北市議會審議通過後支應
;日後倘因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管理會回饋金情勢變更修正或取消
時,本要點補助金額亦同時修正或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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