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石門區公所辦理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營養午餐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所有條文

一、新北市石門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培養石門區學生互助合作之群
    性及自立之生活習性,並減輕家長負擔並藉此改善學生之飲食習慣均
    衡其營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就讀新北市石門區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含附設幼
    兒園)及幼兒園之學生(以下簡稱為學生)。

三、補助標準:
  (一)基本費:每位學生每學期補助新臺幣七百六十元。
  (二)日費:每位學生以實際上課日數為單位補助,國中學生每位每日
        補助新臺幣四十三元;國小及幼兒園學生,每位每日補助新臺幣
        三十七元。

四、補助範圍:僅限補助基本費、午餐費;其他項目由申請單位自行依規
    定支用,倘有不足額由學校自行籌措。

五、申請時程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時程:學校應於學期開始備文提出申請。
  (二)應備文件:午餐計畫、經費概算、學生名冊、成果照片、印領清
        冊、申請經費預估表。

六、核銷方式:
  (一)經費核撥:學校應於學期開始前檢附領據及相關文件,函送本所
        俾憑核撥該學期之午餐經費(事前撥付)。
  (二)核銷方式:學校應於學期結束後,儘速依實際在校學生人數及上
        課日數核實提列並檢附收支結算表送本所備查,如有剩餘款應繳
        回本所。

七、本要點所需之經費,由本所編列預算並經新北市議會審議通過後支應
    ;日後倘因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管理會回饋金情勢變更修正或取消
    時,本要點補助金額亦同時修正或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