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永和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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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永和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國家賠償事件,依據新北
    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二點第二項設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
    小組(以下簡稱處理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處理小組職掌如下:
    (一)關於國家賠償請求事件之審議。
    (二)關於國家賠償請求事件之協議。
    (三)其他與國家賠償有關事項之審議。

三、本所受理國家賠償事件,應提請處理小組審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得經簽請機關首長同意後,拒絕賠償:
    (一)無管轄權。
    (二)國家賠償請求權時效已消滅。
    (三)同一事件經本所拒絕賠償或協議賠償後,以同一事由重行請求
          賠償。
    (四)損害補償之請求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
          補正。
    (五)就請求事項未能提出具體事證,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
          補正。
    (六)其他顯非國家賠償事件之情形。

四、處理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除由區長指派副區長一人擔任召集人
    並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區長聘任具法律實務或學術經驗之專家
    學者一人至二人及派任本所各課室主管等熟諳法令人員兼任之。
    處理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
    職進退。處理小組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區長補派之,其任期至原
    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處理小組視國家賠償事件之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
    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無法出席,得指派
    代理人出席。

六、會議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處理小組委員就會議事項,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
    三條規定迴避。

七、處理小組開會時,應斟酌請求權人之請求書、相關課室之調查意見與
    相關證據資料;必要時,得由召集人指定委員若干人就賠償事件調查
    之,受指定之委員應就調查結果向處理小組報告。
    處理小組亦得因請求權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通知請求權人、利害關係
    人或熟稔案情之相關承辦人員、公司、團體列席陳述意見,並得視案
    件需要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或其他機關專業人員提供意
    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