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石碇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所有條文

一、新北市石碇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本所國家賠償事件,特設
    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所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及協議事項。
  (二)關於求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三)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三、本所受理國家賠償事件,應提請本小組審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不經審議,逕行拒絕賠償、移送其他賠償義務機關或為其他適當
    處理:
  (一)無管轄權。
  (二)請求賠償不合法定程式,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或不能補正。
  (三)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
  (四)依其請求主張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四、本小組置成員 5至13人,由主任秘書為當然成員並擔任召集人外,其
    餘成員由本所各課室主管、調解委員會秘書組成。
    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法制業務主辦人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
    事務;其有關幕僚作業等由秘書室派員協辦。

五、本小組視國家賠償事件之需要隨時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
    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成員一人或由出席成員
    互推一人為主席。

六、本小組之決議,以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
    本小組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本小組成員關於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及協議等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
    32條及第33條之規定。

七、本小組開會時,得因請求權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通知請求權人或其代
    理人或利害關係人列席陳述意見,並得視案件需要邀請法律顧問、學
    者專家或其他機關專業人員列席提供意見。

八、本小組秘書業務,由本所秘書室辦理。

九、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邀請列席之法律顧問或學者專家得依規定
    支給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