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瑞芳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新北市瑞芳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本所國家賠償事件,特設
    「新北市瑞芳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職掌如下:
  (一)關於本所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與協議事項。
  (二)關於求償事件之審議事項。
  (三)其他與國家賠償有關事項之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11人,由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餘由民政災防課、社會
    人文課、工務課、經建課、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等主管
    及編制內職員 2名擔任之;召開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會議,應
    報請市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指定委員 1名參與審議。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國家賠償業務承辦人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綜理事務。
    本小組委員及其他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聘任委員得依規定支給交
    通費或出席費等相關費用。

四、本小組視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之業務不定時開會,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
    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委員應親自
    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會議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為之。

五、本小組開會時,得因請求權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通知請求權人、利害
    關係人、證人或鑑定人列席陳述意見。

六、本小組於必要時,得由召集人指定委員若干人就賠償事件調查之;受
    指定之委員應就調查之結果,向本小組報告。

七、本小組委員對會議事項,有行政程序法第32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討論及表決。

八、本要點自修正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