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土城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所有條文

一、新北市土城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本所國家賠償事件,特設
    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所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及協議事項。
  (二)關於求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三)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區長遴派相關業務主管或熟諳法令人
    員兼任之,並指派其中一人擔任召集人。

四、本小組成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遴聘(派)兼之 ;成員於聘期未滿出
    缺時,應予補遴聘(派)兼,其任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小組視國家賠償業務需要隨時召開會議。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擔任
    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或由出席成員互推
    一人為主席。

六、本小組之決議,以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行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
    三條之規定。

七、本小組開會時,得因請求權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通知請求權人或利害
    關係人列席陳述意見,並得視案件需要邀請法律顧問或學者專家列席
    提供意見。

八、本小組秘書業務,由本所秘書室辦理。

九、本小組行文時,應以本所名義行之。

十、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