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烏來區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發放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據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二、烏來區公所(以上簡稱本所)為發放65歲以下區民全民健康保險費補
    助(以下簡稱健保費補助),特訂定本要點。

三、烏來區民年滿65歲以下且連續設籍滿 6年者,得依本要點申請健保費
    補助。民國96年 6月28日前曾設籍本區者,不受前項連續設籍滿 6年
    之限制。符合前二項之受補助人,其配偶及子女不受第一項連續設籍
    滿 6年之限制。

四、依本要點核給受補助者每月新台幣 600元。補助月數以實際月數核算
    ,最高補助12個月。

五、本所受理申請期間為每年 1月至 6月止。申請人須於規定期限內辦理
    ,逾期未申請者,視同放棄。申請人如因故無法親自辦理者,得委託
    他人代為申請。申請人或受託人應備齊申請書、申請人戶籍謄本或戶
    口名簿(戶籍無異動者)、身份證明文件、印章、新店地區農會存摺
    影本及委託書辦理。前一年度經本所核發健保費補助者,倘其戶籍無
    異動,當年度則無需再向本所提出申請,款項將逕匯入其本人帳戶。

六、本所受理申請健保費補助前一個月,應辦理公告。

七、健保費補助受補助人於補助期間死亡,其遺族得依民法有關法定繼承
    人及其順序之規定提出申請。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所於年度之新店溪青潭水質水量保育與回饋費
    ,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