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烏來區65歲以上老人健康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據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二、烏來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發放烏來區65歲以上老人健康津貼
    (以下簡稱老人健康津貼),特訂定本要點。

三、烏來區民年滿65歲以上且連續設籍滿 6年者,得依本要點申請老人健
    康津貼。民國96年 6月28日前曾設籍本區者,不受前項連續設籍滿 6
    年之限制。符合前二項之受補助人,其配偶及子女不受前第一項連續
    設籍滿 6年之限制。

四、依本要點核給受補助者每月新台幣 600元。補助月數以實際設籍月數
    核算,最高補助12個月。

五、本所受理申請期間為每年 3月至 8月止。申請人須於規定期限內提出
    申請,逾期未申請者,視同放棄。申請人如因故無法親自辦理者,得
    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申請人或受託人應備齊申請書、申請人戶籍謄本
    、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新店地區農會存摺影本及委託書辦理申請。

六、本所受理申請老人健康津貼前一個月,應辦理公告。

七、老人健康津貼受補助人於補助期間死亡,其遺族得依民法有關法定繼
    承人及其順序之規定提出申請。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所於年度之新店溪青潭水質水量保育與回饋費
    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