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鶯歌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新北市鶯歌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本所國家賠償事件,特設
    置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其設置依本要點訂之
    。

二、本小組職掌如下:
  (一)關於本所國家賠償事件之協議、審議事項。
  (二)關於國家賠償後之求償事件之處理。
  (三)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三、本小組組織及成員應負義務如下:
  (一)本小組置委員九至十二人,委員由本所主任秘書、各課室主管、
        法制人員及調解委員會秘書擔任,並由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
  (二)本小組行政業務,由本所法制人員辦理;若無專職法制人員,由
        調解委員會秘書辦理之。
  (三)委員對會議事項有個人利害關係者,應予迴避,不得參與討論與
        表決,會議中可否同數時由召集人決定之。

四、本小組視國家賠償業務需要隨時召開會議。

五、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
    指定本小組委員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
    席。

六、本小組開會時,課室主管因故不能出席者,由其指定該課室一人代理
    之。

七、本小組會議之決議,以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
    意後為之。

八、本小組開會時,得因請求權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通知請求權人或利害
    關係人列席陳述意見,並得視案件需要邀請法律顧問或學者專家列席
    提供意見。

九、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所編列預算支應。

十一、本要點奉  鈞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