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三重區公所國家賠償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所有條文

一、新北市三重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本所國家賠償事件,特設
    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所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及協議事項。
  (二)關於求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三)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七人,本所區長得就具下列資格之一人員遴聘(派)兼
    任,並指派其中一人擔任召集人。
  (一)本所課室主管以上人員。
  (二)熟諳區政、工程或法律之人員或專家學者。

四、第三點之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遴聘(派)兼之;成員聘期未滿即
    有出缺情形時,得予補遴聘(派)兼,其任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為止
    ;其出缺人數達總人數 1/3以上者,應立即予補遴聘(派)兼至滿額
    。

五、本小組得視國家賠償業務需要隨時召開會議。
    召開會議時,由召集人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
    人指定委員其中一人或由出席成員互推一人為該次會議之主席。

六、本小組之決議,以在任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行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
    十三條之規定。
    委員表決之正反意見如未有過半數者,以拒絕賠償論。

七、本小組開會時,得因請求權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通知請求權人或利害
    關係人列席陳述意見,並得視案件需要另行邀請法律顧問或學者專家
    列席提供意見。

八、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成員或顧問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九、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