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永和戶政事務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新北市永和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本所國家賠償請求事
    件,依據新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2點第2項規定及新北市
    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第 11點第1項之規定,設新北
    市永和戶政事務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
    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所國家賠償請求事件之處理及協議事項。
    (二)關於求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三)其他與國家賠償有關之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七至十一人,委員由秘書、各課課長、政風(人事)單
    位、會計單位及由首長遴派具戶政經驗或法律學識之同仁組成,並由
    首長指派一人擔任召集人。
    本小組委員之任期隨職務異動自動調整。

四、本小組視國家賠償業務需要隨時召開會議,並報請市府指定委員參與
    審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應
    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五、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及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
    三條之規定。

六、本小組開會時,得因請求權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通知請求權人或其代
    理人、利害關係人列席陳述意見,並得視案件需要邀請法律顧問、學
    者專家或其他機關專業人員列席提供意見。

七、本小組行政業務由本所國家賠償業務承辦人辦理。

八、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相關費用。
    邀請列席之法律顧問、學者專家或其他機關專業人員得依規定支給出
    席費。

九、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十、本要點經奉核後實施,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