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輔導考核各鄉鎮市辦理公共造產工作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10月06日

所有條文

一、計畫依據:
    依臺灣省政府訂頒:「臺灣省公共造產實施辦法」、「公共造產考核
    實施要點」、「實施公共造產基金會計制度工作方案」之規定訂定本
    計畫。
二、計畫目的:
    本府為使各鄉鎮市公共造產普遍發展並提高造產績效起見,加強輔導
    各鄉鎮市發揮自力更生奮鬥精神,充分利用當地自然環境資源,積極
    策劃推行造產事業及有效運用造產基金,以充裕地方自治財源,發展
    地方經濟建設,而達到民生安和樂利的目標。
三、輔導項目:
(一)輔導年度公共造產基金附屬單位預(決)算之編製,並實施公共造
      產基金會計制度。
(二)輔導編訂年度公共造產事業計畫暨公共造產工作計畫,依照規定期
      限陳報本府核備後切實執行。
(三)輔導年度公共造產實施情形及成果報告,暨公共造產使用資金與成
      果概況表之編報,並按季填送公共造產事業計畫執行情形季報表及
      按月編送公共造產基金會計報告。
(四)每年定期由本府民政、財政、主計等單位派員會同前往各鄉鎮市實
      地考查公共造產財務收支一次,針對各鄉鎮市缺點提供有效具體改
      進意見,並將辦理情形函報省民政廳核備。
(五)輔導各鄉鎮市現存資金不足支應時,向省府申請公共造產基金貸款
      或補助款,配合興辦各項公共造產事業。
(六)年度終了一個月以內,由本府民政局派員分組前往各鄉鎮市實地考
      核推行公共造產情形,以作獎懲之依據,分別核定得分及名次,除
      依照省頒:「公共造產輔導考核要點」之規定辦理獎懲外,且依下
      列標準予以獎勵,第一名一個:發給獎狀一紙,獎勵金貳拾萬元,
      第二名四個:各發給獎狀一紙,獎勵金壹拾伍萬元,第三名五個:
      各發給獎狀一紙,獎勵金壹拾萬元,作為公共造產基金,並遴選績
      優鄉鎮市參加省府舉辦之公共造產工作競賽。
(七)每年舉辦全縣公共造產業務檢討會及實地觀摩,以檢討工作得失,
      力求改進提高造產績效。
(八)其他有關公共造產業務事項。
四、執行方法:
    各鄉鎮市除在計畫執行中所發生偏差困難問題之鄉鎮市輔導人員之調
    配,由民政局長視實際需要決定之外,其餘鄉鎮市輔導人員之調配,
    由自治事業課長視實際需要每月派員前往實地輔導,以達到預期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