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各鄉鎮市公所加強辦理公共造產資料蒐集整理保管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公共造產有關資料之蒐集、整理、保管,應指定主辦造產業務人員會
    同有關人員共同負責辦理。

二、應設置公共造產資料專用櫥櫃,並應有效保管。

三、所蒐集資料包含各種公共造產事業之工作成果、照片、底片、幻燈片
    、圖表及會議紀錄等文件,應按照造產項目,分門別類,逐項整理、
    編號,並按順序加封面裝訂成冊,以便調閱參考及保管。

四、經營市場造產事業,如為興建市場,可分為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後
    等三階段,拍攝照片以資比較。如為造林造產事業,可就實施整地、
    裁植、割草、補植、打枝、切蔓、開設林道及林木砍伐前、砍伐中、
    造材、運材等工作實際狀況,拍攝照片,以供造產成果觀摩之用,至
    其他各種造產事業之工作進展,可比照此種方式辦理。

五、各年度辦理公共造產工作考核評定之成績及獎懲暨參加省府舉辦之公
    共造產工作競賽核定名次,獎勵金數額等資料,應設置簿冊,逐年予
    以登記保管(附格式一)。

六、公共造產事業各項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依照行政院主計處訂頒
    :「財物分類標準」所列財產分為五類即:(一)土地,(二)房屋
    建築及設備,(三)機械及設備,(四)交通及運輸設備,(五)雜
    項設備)及造產財務收支情形等。除由主計單位依照臺灣省政府修訂
    :「臺灣省各縣市政府暨各鄉鎮市公所公共造產基金會計制度」規定
    處理外,民政單位亦應設置帳冊,予以登記保管。如有財產增減時,
    應隨時登記,不得遺漏(附格式二)。

七  現有公共造產事業用地,如係向國有財產局申請之國有土地或向各公
    地管理機關申悻珮可使用、租用、撥用、借用之土地,有關核准機關
    、日期、文號或契約(如租地造林契約書或借用契約書)等資料,應
    設置簿冊,予以登記保管。如有異動或變更時,均應隨時更正登記(
    附格式三)。

八、全省各年度公共造產業務檢討會,所提出應行改進事項及議案決議事
    項,暨辦理情形等資料,應按年度順序,妥為整理、保管。

九、應設置辦理公共造產工作人員名冊,就主辦及協辦單位實際參與工作
    人員姓名、職稱、工作時間及其表現績效之具體事實等項,詳予列明
    ,以備查考(附格式四)。

十、民眾個人,對於公共造產事業有特殊貢獻者,應列舉具體事實,並
    就所推行造產成效資料,亦予蒐集記載妥為保管,以備查考。以上
    各種登記簿冊格式四種,請即日起自行印製使用。

十一、省府民政廳編印之公共造產叢書(畜牧、造林、果樹「第一、二篇
      」、水產、特用作物「上、下冊」等五種)及公共造產手冊等,應
      妥為保管,切實列入交代,備供參考。

十二、以下所列各種資料案卷,如為原始資料須歸檔案室保管者,除可改
      為抄本或影本代替外,並按年度順序彙集裝訂成冊。
    (一)各年度公共造產事業計畫(包括新創及原有事業計畫),公共
          造產工作計畫,公共造產實施情形及成果報告等三種。
    (二)各年度公共造產基金附屬單位預(決)算書及有關核復案卷(
          自編製預(決)算書起分別彙集)。
    (三)歷年公共造產法令解釋案卷。
    (四)歷年公共造產規劃及管理案卷。
    (五)公共造產物處分案卷。
    (六)公共造產事業人員設置案卷。
    (七)公共造產事業以委託管理或合作經營方式,訂立合約書等案卷
          。
    (八)公共造產經營之市場投保火險案卷。
    (九)歷年公共造產委員會會議等各種會議紀錄。
    (十)申請省府公共造產基金貸款案卷。
    (十一)申請省府公共造產補助款案卷。
    (十二)申請縣府公共造產補助款案卷。
    (十三)擴大公共造產栽植公路行道樹案卷。
    (十四)歷年各項造產調查資料案卷。
    (十五)公共造產使用資金與成果概況(表號一–五)及有關核復案
            卷。
    (十六)公共造產事業計畫執行情形季報表及有關核復案卷。
    (十七)公共造產會計報告表及有關核復案卷。
    (十八)公共造產財產登記表(簿)。
    (十九)公共造產異動報告表及有關核復案卷。
    (二十)其他前項未列之案卷,可參酌實際資料,另建立個案案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