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公共造產古蹟林本源庭園經營管理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0年7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經營管理古蹟林本源庭園(以下
    簡稱本庭園)以弘揚固有文化及發展觀光事業,提倡正當旅遊,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庭園之經營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本庭園以公共造產方式經營,由本府民政局主辦,有關業務單位協辦
    ,以從事庭園經營管理,其所得收益,全數繳入臺北縣公庫本府公共
    造產基金專戶(帳號六五四一)存儲,充為古蹟管理維護之經費及公
    共造產基金,並依規定編列本府公共造產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依法運
    用。

四、本庭園之會計年度,自七月一日起至次年六月三十日止。

五、本庭園所需經費應於會計年度終了三個月前,由民政局擬訂下年度工
    作計畫陳報縣長核定,以為編列預算之依據,並於年度結束後一個月
    內將實施情形及成果報告,函送省政府民政廳備查。

六、本庭園任務編組如左:
  (一)管理組:
        1.園內各項建築物、水電設備及公共設施之管理維護事項。
        2.環境衛生美化及遊客服務、古蹟解說事項。
        3.花木撫育及園藝管理事項。
        4.動物飼養及保健事項。
        5.駐守看管及安全維護事項。
        6.史蹟、文物資料之蒐集、整理、製作、保管及陳列展示之策劃
          與協調事項。
        7.上級臨時交辦事項。
  (二)行政組:
        1.文書、議事、庶務及財產(物品)保管事項。
        2.工作計畫與實施情形及報告之撰擬事項。
        3.門票及物品銷售款項保管、繳庫事項。
        4.各種門票之印製及保管、登記、核發事項。
        5.有關研究發展及宣傳工作事項。
        6.其他不屬於管理組之行政管理事項。
        7.上級臨時交辦事項。
  (三)現場管理員:承民政局長之命、受各組長之指揮監督,綜理現場
        管理業務並指揮監督庭園僱用員工執行各項工作。

七、本庭園之會計,由本府主計室派員兼任(無給職),依照「各縣市政
    府暨鄉鎮市公所公共造產基金會計制度」規定辦理公共造產基金附屬
    單位預(決)算、會計事務並兼辦統計事項。

八、本庭園之人事管理,由本府人事室派員兼任(無給職),依規定辦理
    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
    (六、七、八點經營組織表詳如附件)

九、本庭園開放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售票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
    列假日照常開放,惟翌日停止開放一天,作為清潔維護日,並晚費開
    放為本縣籍七十歲以上老人及殘障者入園參觀。

十、值日人員及工友值勤時間為上午八時至次日上午八時止,並將值日
    簿呈民政局長核閱後,交次一日人員依次類推。

十一、值勤時間除開放時間中應在庭園各個工作崗位外,均應在值勤台值
      勤、夜宿值日室,並加強巡察,以維護安全。

十二、輪值人員及工友,因事未能值勤時,應自行覓妥職等相等員工代值
      ,並簽報民政局長核定後送現場管理員登記。

十三、本庭園每二個月召開業務檢討會一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檢討會)全
      體員工均須參加,由現場管理員主持之,以檢討及協調經營管理得
      失與業務發展事宜,並應報請本府有關業務單位派員列席指導。

十四、本庭園為提高公共造產經營績效,應講求企業管理方法,並加強宣
      導吸引國內外遊客參觀,以增加收益。

十五、本庭園得以製售各項精美紀念物品,擴大宣傳,以廣招徠,並增進
      遊客之認識。

十六、遊客入園所需之環境美化及清潔維護費門票,應依照「臺北縣政府
      公共造產林本源庭園環境美化及清潔維護費收費辦法」之規定辦理
      左列有關事項。
    (一)各種門票分為:
          1.全票:新臺幣六十元。
          2.半票:新臺幣三十元。
          3.團體全票:新臺幣四十八元。
          4.團體半票:新臺幣二十四元。
          由本府統籌印製發用。
    (二)門票印製後由民政局指定人員負責保管、分類、登記、核發等
          事項。
    (三)門票等印刷費應按實編列於年度公共造產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內
          支付。
    (四)本庭園各種門票採為二聯式,第一聯「存根」第二聯「收據」
          ,並得視實際需要印發「參觀招待券」,分為第一聯「存根」
          第二聯「參觀」,其有效使用期間另定之,並由民政局負責保
          管、登記核發等事項。
    (五)現場管理員向民政局請領各種門票時,應先填具「請領各種門
          票領據」載明請領門票種類、數量,經由民政局核發,於當場
          點驗後妥為保管,並將回單聯送回憑查。
    (六)每日售票收入,均應按日填具「收入日報表」連同收入繳款書
          (收據聯)於翌日上午十二時以前,送民政局查核,並應按月
          填具「收入月報表」於次五日以前分送民政局查核,主計室登
          帳。
    (七)售票時,應分別在門票「存根」「收據」各聯加蓋「收款日戳
          」以利稽查。其收款日戳由本府製發,應妥為保管。
    (八)當日所售門票等款項,應於翌日上午十時以前填具「特種基金
          收入繳款書」將所收款項悉數送繳臺北縣公庫(本府公共造產
          基金專戶),並由本府派員隨時稽查有關簿冊、憑證及報繳等
          事宜,如發現錯誤應即予糾正改善。

十七、本庭園臨時員工之僱用、服勤、管理依左列規定。
    (一)本庭園所稱之臨時員工如左:
          1.約(聘)僱人員–現場管理員、服務員。
          2.臨時技工、工友。
          3.按日計資之雜工。
    (二)新約(聘)僱人員及臨時工應具備左列各項資格:
          1.須有擔任工作之專業技能。
          2.身體健康、思想純正、品行端正,能刻苦耐勞,無不良紀錄
            及嗜好。
          3.年齡:
           (1)現場管理員–三十歲以上五十五歲以下。
           (2)服務員–二十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男性須服畢兵役)。
           (3)技工、工友、雜工–二十歲以上五十歲以下(技工限男性
              )為原則。
          4.學經歷:
           (1)現場管理員–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並須有二年以上
              公務機關服務經驗者。
           (2)服務員–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者。
           (3)技工(水電)–國中以上畢業並須有電匠檢定考試合格證
              明文件者。
           (4)工友、雜工–國小以上畢業,並能刻苦耐勞者。
    (三)本庭園僱用人員得依左列方式擇一辦理:
          1.公開甄選。
          2.登記評選。
          本縣居民具備僱用條件者,得優先錄用。
    (四)新約(聘)僱人員應先予試用三個月,試用期間酌予發給基本
          工資,如不能勝任、工作不力或品行不端者,得隨時予以停止
          試用,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者,依規定簽訂僱用契約書正式僱
          用約僱期間一年。期滿成績優良者,得予續約,每一次續約期
          間為一年。
          約僱人員之僱用期間,依照約僱人員僱用計畫辦理。
    (五)新僱人員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及學歷證件,並應檢附下列表件:
          新進人員調查表、自傳、保證書、公立醫院出具之體格檢查表
          各乙份,連同照片四張
    (六)臨時員工到職(工)時,應填到職(工)通知單連同履歷表及
          保證書各二份,分別送民政局、人事室,並每日須在指定地點
          (本庭園)簽到、簽退,由人事管理人員負責管理。
    (七)臨時員工之給假授權民政局長依左列規定核定,當日送人事管
          理人員登記。
          1.約僱人員之給假規定如左:
           (1)事假均按日扣除其報酬。
           (2)病假每月平均二天。
           (3)婚假一星期。
           (4)分娩假六星期、流產假三星期。
           (5)祖父母、父母、配偶及配偶之父母死亡,均給喪假一星期
              。
           (6)凡請事假以外之假逾期限者,均以事假處理,按日扣除其
              報酬。
           (7)扣除報酬之日數逾約僱期限十二分之一者,應即解僱。
           (8)公假依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五條之規定辦理。
           (9)休息假不影響經營之原則,由現場管理員每月按月之例假
              日數輪流給假,得不扣除報酬,如因工作需要,無法給假
              時,得改發應給假日數之基本報酬。
            上項假期,應於契約有效期間為限。
          2.按日計資之僱工,雖無給假之規定,惟因故未能到工時,亦
            應經核准,並按日扣除其應得工資報酬。
    (八)臨時員工之薪給(工資)由民政局按其當月勤惰情形切實核算
          列造清冊逕送主計室核發(約(聘)僱人員加會人事室)。
    (九)臨時員工離職時,應辦妥離職手續,並填造離職清理單二份,
          會有關單位後分別送民政局、人事室存查,如有離職時未依規
          定辦妥離職手續,應由保證人負全郭留任。
    (十)臨時員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曠職(工)論。
          1.未辦妥請假手續擅離職守者。
          2.假期已滿仍未銷假者。
          3.請假有虛偽情事者。
    (十一)臨時員工曠職(工),應按日扣除報酬,連續曠職(工)三
            日或年累積七日或嚴重影響營運者,即予解僱,凡被解僱人
            員,永不再用。
    (十二)本庭園為激勵員工提高服務情緒,得辦理自強活動及各項工
            作競賽。

十八、本庭園得發給員工統一制服,勤務時必須穿著,任職未滿一年離職
      者,應予繳回。

十九、凡有左列情形者,得予發給獎品:
    (一)在工作上有顯著之貢獻,而使本庭園效益增進者。
    (二)對意外事件之發生能適時處理,使本庭園免遭損害者。
    (三)品德表現足為同事模範者。
    (四)平時愛惜公物,著有成績者。
    (五)各項工作競賽成績特優者。
      前項獎勵由現場管理員陳報本府審議核定之。

二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或修正之。

二十一、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實施,如有補充或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