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殯葬管理條例第46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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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本要點評鑑及獎勵之對象為臺北縣(以下簡稱本縣)轄內已依殯葬
管理條例第3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4條辦理殯葬服務業許可(備查),
並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加入殯葬服務業之公會,且已開始營業
之合法公司、商號及領得本府經營許可證書之其他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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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殯葬服務業之評鑑,得由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民政局主辦,
必要時得委託其他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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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殯葬服務業評鑑以每年度辦理 1次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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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殯葬服務業之評鑑分殯葬設施經營業及殯葬禮儀服務業二類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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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殯葬設施經營業之評鑑併同年度殯葬設施查核評鑑工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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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新許可(備查)之殯葬服務業者,應於當年度或次一年度接受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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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曾受評鑑之殯葬禮儀服務業者,自最近一次接受評鑑後第 4年再行評
鑑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本府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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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殯葬服務業評鑑項目如下:
(一)組織管理
(二)專業服務
(三)建築及設施設備
(四)權益保障
(五)改進及創新措施
(六)其他主辦單位指定之項目。
前項評鑑項目之內容、配分由本府於評鑑實施 1個月前通知各殯葬服
務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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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殯葬服務業評鑑結果彙整成績達80分者,發給成績優良獎狀或獎牌獎
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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