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民政局水災災情查報通報處理標準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09日

所有條文

┌──────┬───────────────────────┐
│作業程序    │作業執行方式                                  │
├──────┼───────────────────────┤
│【三級開設】│水災預警:                                    │
│消防局通報本│一、通報各鄉(鎮、市)公所督導各村里辦公處啟動│
│局啟動緊急應│    村里廣播系統,通知易淹水地區民眾提高警覺並│
│變小組進行整│    隨時注意災情。                            │
│備工作      │二、密切注意氣象資訊,並與相關局室保持密切聯絡│
│            │    。                                        │
├──────┼───────────────────────┤
│【二級開設】│水災預警:                                    │
│消防局通報本│一、再次通報各鄉(鎮、市)公所督導各村里辦公處│
│局進駐災害應│    運用村里廣播系統,通知易淹水地區民眾提高警│
│變中心      │    覺並轉知氣象預報可能帶來的災情及促請公所密│
│            │    切注意災情。                              │
│            │二、與公所保持暢通聯繫管道,並隨時密切注意氣象│
│            │    資訊,並與相關局室保持密切聯絡。          │
├──────┼───────────────────────┤
│【一級開設】│災情查報通報:                                │
│消防局通報各│一、依各局室通報傳真各鄉(鎮、市)公所運用各村│
│局室進駐災害│    里辦公處村里廣播系統傳播最新訊息。        │
│應變中心    │二、通報各鄉(鎮、市)公所依災情查報通報體系彙│
│            │    整轄內災區淹水面積(街廓)、淹水高度、淹水│
│            │    戶數等災情資訊,提供消防局整合災情資訊。  │
│            │三、主動與各鄉(鎮、市)公所或村里長聯絡,查證│
│            │    探知最新災情狀況,提供消防局彙整資料。    │
│            │四、主動與國軍組聯絡確認兵力支援狀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