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石門區公所辦理偏鄉住民回饋金補助發放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所有條文

一、新北市石門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落實回饋金回饋石門區(以下
    簡稱本區)區民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經費來源為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金
    。

三、發放對象如下:
  (一)發放年度前一年一月一日前設籍本區,繼續居住而未遷出者。但
        中華民國(以下同)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含當日)以後遷
        入者,須於發放年度前五年一月一日前即設籍本區。
  (二)因出生、結婚或收養而遷入者,不受前款之限制。
  (三)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含當日)前設籍本區,且戶籍遷出復
        於三十日內再遷入者,不受第一款但書之限制。
  (四)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含當日)前設籍本區之區民,其因出
        境被戶政機關登記為遷出者,視為戶籍遷出;回國後,須繼續居
        住滿一年並向本所重新申請者。
  (五)與符合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本區區民結婚之外籍人士,且未取得中
        華民國國籍者。

四、發放對象符合前點規定者,每人全年度發給之額度,以回饋金實際核
    定補助金額,依符合發放對象人口計算發給之。

五、發放對象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且前一年度已申請在案或姓
    名變更者,無須重新提出申請。
    指定撥款帳號者,因遷出、死亡或指定撥款帳號異動、註銷,須辦理
    變更手續。
    離婚、終止收養、本區區內住址異動或符合第三點第三款遷出復遷入
    者,於未申請變更手續前,以變更前之帳號為撥款帳款。

六、符合第三點發放對象,惟未向本所提出申請者,由戶長或指定戶內成
    年人一名,出具切結書,並由戶長或該被指定者之帳號為撥款帳號。
    寄居人口及回饋金補助撥入不同戶之帳號者,須檢附同意書。
    因親屬關係而遷入者,以戶內所指定之帳號為撥款帳號。
    寄居戶或共同生活戶,由寄居戶或共同生活戶自行指定撥款帳號,在
    未指定撥款帳號前,視為未申請。

七、撥款帳號限於本區農會、本區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或郵局之帳戶。本
    所於每年端午節前後,將回饋金額撥入申請者指定帳號。

八、回饋金發放後,如因疏漏、未申請或其他因素致未撥款者,於該年度
    十一月底前,攜帶相關證件提出補發申請;逾期視同放棄。
    如撥款錯誤,本所得追回已撥入之回饋金。

九、與本區區民結婚之外籍人士,須每年向本所提出申請,其檢附之文件
    如下:
  (一)居留證影本(正本供查驗、影本留存本所)。如無居留證者,檢
        附護照。
  (二)戶口名簿影本。
    與符合本要點第三點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本區區民結婚之外籍人士,其
    回饋金補助撥入設籍本區之配偶帳戶內,不適用第七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