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鄉(鎮、市)小型基層建設(以
下簡稱基層建設)申請補助作業,特訂定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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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層建設申請補助之對象:
臺北縣(以下簡稱本縣)各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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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層建設補助之申請,應於當年度二月二十八日前,將第七點規定之
申請計畫書及相關文件函送本府,逾期不予受理。提報之申請計畫書
及相關文件內容經審核有缺漏,應於二週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
不完全者,亦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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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層建設之申請補助原則如下:
(一)優先補助順序:
1.議員建議案。
2.影響居民生活安全且具有急迫性之需要者。
3.配合本府推動之路潔專案與村(里)美化綠化計畫及路平專案
者。
4.已完成規劃設計,並取得施作土地所有權或取得土地使用同意
文件者。
5.村(里)長建議案。
6.依臺北縣政府對所轄鄉(鎮、市)公所補助辦法(以下簡稱辦
法)第五條規定,其財力列為第四級之(偏遠鄉)公所。
(二)補助項目:
1.村(里)道路路面舖設及維護工程。
2.排水溝渠新建及整修工程。
3.駁崁、臺階及欄杆之新建與整修工程。
4.路燈裝設及更新工程。
5.村(里)內環境綠美化工程與相關公共設施。
(三)本補助金額上限及規定:
1.各公所不限申請一案,各申請補助金額之上限為新臺幣二百萬
元,補助比例及金額依本府對所轄鄉(鎮、市)公所補助辦法
及本府對所轄鄉(鎮、市)公所配合臺北縣施政計畫另予補助
原則辦理。
2.申請時應注重建設項目與品質之實用及耐久性,並考量日後管
理維護成本負擔。
3.核定補助後應於三個月內完成規劃設計,五個月內簽訂契約,
八個月內完工結算。
(四)基層建設申請補助之審查,於申請期限截止後一個月內審查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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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層建設申請補助之共通性要求:
(一)為確保計畫可行性,施作土地須確定已取得所有權或取得土地使
用同意文件始同意補助。
(二)以前年度執行績效,列入本年度提案審查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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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補助之公所應依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配合款。但有特殊原因須提
高補助比例者,應由各公所於計畫書內註明原因並經本府同意後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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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層建設申請補助應繳交文件及計畫書內容依下列規定:
(一)申請計畫書五份(含電子檔)。
(二)申請計畫書必要附件(依申請計畫實際需要分別檢附,例如:居
民協調會議紀錄或證明文件、土地登記簿謄本或土地所有權人同
意使用證明文件、工程規劃設計圖等)。
前項第2款申請計畫書內容如下:
(一)格式、份數:申請補助之計畫書按提案經費額度,以五頁至十五
頁為度自行調配,以A4直式橫書(由左至右),雙面印刷,左邊
膠裝,一式二份。
(二)內容大綱及評分比例:計畫書原則上請按下列大綱架構撰擬,惟
細項表達方式及內容,可視計畫性質需要,酌予調整:
1.計畫摘要(不超過二頁;佔整體百分之五)
2.計畫緣起及目標(佔整體分數百分之五)
3.執行團隊陣容(請敘明包括行政團隊、專業規劃設計團隊;佔
整體分數百分之五)
4.環境概述(包含計畫實施區位(請附都市計畫套繪地形圖說明
)、基地範圍及規模(請附圖說明,並確實註明長度或面積)
及現況條件分析(如:土地產權、土地使用等現況條件之限制
與對策之分析等,並應檢附現況照片);佔整體分數百分之二
十五)
5.預定工作項目(請條列詳述各項預定工作項目內容;佔整體分
數百分之十)
6.整體實施步驟與流程(詳述計畫實施時程規劃,並確實評估發
包、施工及完工期程;佔整體分數百分之十)
7.經費需求(列述各工作項目預估經費需求。總經費並應確實明
列補助及自籌之分配比例,如有提高補助比例之特殊原因請填
列;佔整體分數百分之十)
8.預期成果與效益(本項務必填報,不可省略;佔整體分數百分
之三十)
9.附錄(聯絡名冊請務必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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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府受理申請補助案件,就計畫性質及內容作書面審查,並視情況需
要得辦理實地會勘,至工程預算書圖(含單價)部分,則須於招標前
依臺北縣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規定審議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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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補助計畫應就村(里)建設優先順序審慎評估,並先行查核有無
重複向相關機關申請補助之情事。如其實施範圍、工作項目、經費需
求、計畫期程等均為相同,並已獲得其他機關補助者,不予補助。其
已核定補助者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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