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宗教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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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寺廟、教堂健全發展,教化社會
    ,淨化人心,特設臺北縣宗教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設置依
    本要點之規定。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各宗教團體組織與輔導其正常發展之諮詢事項。
  (二)關於寺廟、教堂之教義、祭典或法會之諮詢事項。
  (三)研訂宗教有關法令諮詢事項。
  (四)關於推動寺廟、教堂(會)辦理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工作事項。
  (五)關於宗教疑難爭議案件之處理諮詢事項。
  (六)其他有關宗教諮詢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至二十五人,除縣長為當任委員並擔任召集人外,其
    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宗教學相關專家、學者。
  (二)宗教界富清望人士。
  (三)熱悉法律富法學素養之專家學者。
  (四)熱心公益活動之社會人士。
    前項聘任委員,聘期二年,連聘得連任,聘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其聘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民政局長兼任,負責辦哩本會祕書事務
    。

五、本會召集人、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無給職,但外聘委員於開會出
    席時得支給出席費。

六、本會每六個月召開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開會時以
    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一人擔任主
    席。

七、針對宗教法令疑難爭議案件,得邀請相關宗教之委員及熟諳法律富法
    學素養專家學者之委員,不定期由執行秘書召集宗教法令諮詢會議,
    提供諮詢意見,作為業務執行參考;出席委員並得依規酌支出席審查
    費。

八、本會開會時,得請有關單位派員列席。

九、本會議決事項,送交本府有關單位參酌採行。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