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緣起:本縣各村、里巡守隊陸續成立,為因應目前各村、里巡守隊執
勤需求、加強巡守功能並提升巡守隊員素質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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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標:
一、以村、里辦公處為主體,由村、里長結合鄰長、義警、民防、公寓大
廈管理員、社區發展協會成員、退休憲警人員及地方熱心人士,組成
村、里巡守隊。
二、已成立之村、里巡守隊,持續鼓勵其運作;尚未成立之村、里巡守隊
,由鄉、鎮、市公所會同警察分局積極輔導村、里辦公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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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執行機關(單位):
一、臺北縣政府(民政局、警察局)
二、鄉、鎮、市公所
三、村、里辦公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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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申請程序:
一、凡成立村、里巡守隊者,由各村、里辦公處將巡守隊員名冊、身體健
康切結書、體檢表列送鄉、鎮、市公所,會請警察分局先行查核列冊
巡守隊員之素行資料,切結書、體檢表由各鄉鎮市公所查核,凡合乎
規定者再由鄉、鎮、市公所檢齊名冊、計畫、經費概算表函送縣政府
核備,並申請經費補助,縣政府專案審核並函知鄉、鎮、市公所協調
警察分局辦理職前訓練。
前述列冊隊員資格如下:
(一)巡守隊員年齡須於二十歲至六十五歲間。二十歲-五十九歲間,
須檢附身體健康切結書;六十歲-六十五歲者以身體狀況佳者為
限,並檢附體檢表。
巡守隊員須無患有左列疾病:
1.脊椎及肢體傷殘變形,合併輕度以上功能障礙,無法正常作息
者(如四肢骨折癒合不良者、膝十字韌帶斷裂後修補者、脊柱
側彎彎身不良者等)。
2.活動期惡性腫瘤患者。
3.嚴重慢性疾病合併功能失常或殘廢不便等,如器官摘除或移植
、活動期自體免疫、血液及內分泌疾病、肝硬化合併腹水等。
4.急慢性未控制病情之法定傳染病,如結核病、愛滋病、傷寒帶
原者等。
5.心臟病變:
(1)冠狀動脈心臟病。
(2)複雜性心律不整,如陣發性之心室心跳過速、心房顫動或撲
動、第二或三度房室傳導過速病竇症候群及裝置心律調節器
者。
(3)心臟瓣膜疾病併輕度以上心臟功能障礙(如合併喘息或水腫
之病人)。
6.視力及聽力中度以上障礙(如正常距離觀賞電視畫面不清及無
法接聽電話者)。
7.腦部及脊髓病變者,如癲癇症、人格異常及協調功能、語言功
能、肢體功能障礙而無法正常作息者。
8.精神病及智能不足者(如智商低於八十五分以下)。
9.慢性腎衰竭(尿毒症)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者。
(二)巡守隊員須無有犯重大刑案(如殺人、強盜、搶奪、妨害性自主
、擄人勒贖、恐嚇取財、縱火)暨三年之內犯有一般刑案經判處
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二、合乎前述程序成立巡守隊於訓練完畢,經縣政府核准補助後,由所轄
鄉、鎮、市公所統一購置巡守裝備、制服。
三、鄉、鎮、市公所於函報成立巡守隊申請補助時,應審核考量該村、里
巡守隊之運作執行能力暨補助經費核銷等因素,以利巡守工作之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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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編組:
一、成立村、里巡守隊者其隊員數以十五-五十人為限。
前項人數,縣政府得參酌各村里實際狀況及其需要酌予增減。
二、置隊長一人,由村、里長或由其指定之適任人員擔任,綜理隊務;副
隊長一人,由鄰長或熱心人士擔任,襄助隊務;置小隊長二-五人,
負責勤務帶班;幹事二人,一人由村里幹事兼任,一人由隊長指定適
當人員擔任,負責每日勤務編排,並將每日巡守排班表於每月初公布
於巡守崗亭或其替代處所。
三、除前述幹部外,巡守隊成員一律稱為隊員,執行巡守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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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執行要領:
一、各警察分局或分駐派出所應輔導轄區內村、里巡守隊,由村、里長召
集巡守幹部研定規劃村、里巡守區域、巡守路線、編組及規劃巡邏守
望時間(村里分為都會型態與鄉村型態,都會型態四月至十月巡守時
段訂於晚上十一時至翌日凌晨二時,十一月至三月巡守時段訂於晚上
十時至翌日凌晨一時;鄉村型態四月至十月巡守時段訂於晚上九時至
十二時,十一月至三月巡守時段訂於晚上八時至十一時)。
二、以村、里辦公處、崗亭或其他適當處所做為村、里巡守隊之協勤地點
與連絡中心。
三、村、里巡守隊應於協勤地點或連絡中心設置巡邏路線圖、執勤日程表
、出入登記簿、巡守隊員服勤守則與勤務紀錄簿。
四、村、里巡守隊勤務之執行以二人為一組,遇有狀況發生,儘速以通訊
工具通報轄區警察單位到場處理。
五、村、里巡守隊協勤地點與轄區警察分局勤務中心、分駐(派出)所,
應互相備有連絡電話及裝設警民連線,以便連繫。
六、警察分局應於村、里巡守隊協勤地點設置巡邏箱,各分駐(派出)所
巡邏組合警力應每班實施會簽聯繫,並與勤務人員保持密切連繫,交
換情資。
七、警察分局轄內發生重大治安事故或訊息,應即通報村、里巡守隊,以
便加強宣導防範。
八、村、里巡守隊隊員不得擅自以巡守需要為名,向外募捐經費。
九、派出所應鼓勵轄內義警、民防及退休警察人員參加村、里巡守隊。
十、村、里巡守隊識別證由鄉、鎮、市公所自行依實際需要製作,分發各
村、里巡守隊使用並將格式樣證副知縣政府暨警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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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裝備:
一、裝備種類:
(一)個人裝備:制服、警棍、警笛、捕繩、交通指揮棒、照明器材、
S腰帶等。
(二)共同裝備:通訊器材(對講機等)、防彈背心、崗亭、手電筒、
勤務簿冊等。
除服裝外,各項應勤裝備應集中保管,執勤前始配發使用。
二、村、里巡守隊崗亭設置地點以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
定且不妨礙其他人、車通行順暢為宜,至於崗亭大小以適中合用即可
,或可配合村、里寺廟、活動中心或公寓大廈警衛室予以代替。
三、巡守裝備應共用,如有異動,由各村、里辦公處製作移交清冊,列入
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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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訓練:每年度由縣政府視財源編列巡守隊訓練經費,補助鄉、鎮、市
公所辦理勤務訓練,或配合警察分局之常年訓練,協助各村、里巡守
隊加強巡守訓練,俾能確實執行巡守工作、提升巡守隊員執勤技能、
協助維護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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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經費來源:
一、村、里巡守隊創辦時,由縣政府補助每村、里新臺幣(以下同)二十
萬元,購置必要應勤裝備及裝設村、里辦公處警民連線,並補助巡守
員制服費每人三千五百元。
二、為增進巡守技能發揮巡守功能,縣政府得酌編訓練經費。
三、村、里巡守隊應勤裝備之維護、訓練費用,鄉、鎮、市公所亦應酌予
補助。
四、村、里巡守隊員執行勤務中投保最高限額一百二十萬意外險及附加十
萬元醫療險之保險費用,由鄉鎮市公所籌措財源辦理,亦得由村里基
層工作經費一定比例內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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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輔導:
一、鄉、鎮、市公所應訂定年度計畫,會同警察分局加強輔導村、里巡守
隊之運作。
二、鄉、鎮、市公所排定慰勤人員,瞭解勤務運作情形,並慰勉勤務人員
辛勞。
三、鄉、鎮、市公所應適時舉辦村、里巡守隊示範觀摩,以供轄內村、里
借鏡學習。
四、村、里成立村、里巡守隊時應輔導其於六個月之內將巡守區域、巡邏
路線圖、巡守時段暨正式成立運作日期連同相片四張陳報鄉、鎮、市
公所備查;未能於期限內運作執勤應會同警察分局查明,其確實無法
運作執勤者,其應勤裝備、服裝,一併繳回鄉、鎮、市公所保管,並
將處理情形函送縣政府。
五、未正常持續運作之村、里巡守隊,由鄉、鎮、市公所輔導其於三個月
內執行運作巡守工作,並將巡守區域、巡邏路線圖、巡守時段暨重新
運作日期連同相片四張陳報鄉、鎮、市公所備查。
六、經輔導後仍無法於三個月內重新運作者,鄉、鎮、市公所應會同警察
分局(派出所)查明、如確實無法運作,其應勤共同裝備應繳回鄉、
鎮、市公所保管,並將處理情形函送縣政府。
七、村、里巡守隊應每季填報成果報表由鄉、鎮、市公所彙整函送縣政府
備查;新成立或經輔導已正常運作之村、里巡守隊,由鄉、鎮、市公
所將運作日期連同相片兩張函報縣政府備查。
八、巡守隊員異動、新增等情形,鄉、鎮、市公所應將新增、異動名冊轉
由警察分局查核素行資料後,函送縣政府核備,以維巡守隊員之素質
。
九、村、里巡守隊應嚴守巡守隊員服勤守則,如有破壞團體紀律(如酗酒
、賭博或不當行為等)、不服從隊長指揮監督者,第一次得予以口頭
或書面告誡、第二次如仍不予改進者,應予以淘汰除名。
十、鄉、鎮、市公所應每年定期辦理一次檢討會,並得隨時召開協調會,
以持續推動村、里巡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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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壹、督導考核:由各鄉鎮市公所視需要考核各村里巡守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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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貳、其他:
一、村、里巡守隊巡守隊員執行勤務績優者,由警察局遴報優先遞補為義
警、民防人員。
二、本計畫修訂前核准之村、里巡守隊員數,如超過五十人者,以遇缺不
補方式請各村、里辦公處於一年半內調整之;現任巡守隊員年齡超過
六十五歲者應立即調整。
現任巡守隊員年齡於二十歲-五十九歲間者,仍請補送身體健康切結
書,六十歲-六十五歲之村里巡守隊員則補送體檢表,由各鄉、鎮、
市公所查核。
三、村、里巡守隊員執行勤務中得投保最高限額一百二十萬元意外險及附
加十萬元醫療險,由各鄉、鎮、市公所逕行辦理投保。
四、村、里巡守隊員因執行巡守勤務受傷、死亡者,由縣政府編列預算發
給慰問金(死亡者發給二萬元、傷病住院者發給一萬元)。
五、鄉、鎮、市公所得視財源情形,編列村里巡守隊文康活動經費,以鼓
舞士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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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參、本計畫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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