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
各機關學校)於慶祝國家重要節慶,插掛國旗作業有所遵循,以彰顯
節慶紀念意涵,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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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國家重要節慶,係指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國慶日、行憲
紀念日及臺灣光復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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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關學校於國家重要節慶期間,應於機關學校門口或適當地點插掛
國旗,其執行機關如下:
(一)本府行政大樓(含行政園區):本府秘書處。
(二)各區行政中心: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區公所。
(三)各獨立辦公機關及本市市立各級學校(含各派出單位及機構):
各該機關、學校。
(四)臨本市端之聯外橋樑:本府民政局。
前項插掛國旗所需經費第一款至第三款由各該執行機關學校自行編列
預算支應,第四款預算由本府民政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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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插掛國旗之期間如下:
(一)開國紀念日及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二日至次年一月四日。
(二)國慶日及臺灣光復節:十月七日至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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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學校使用之國旗旗組應包含金色旗頭、白色旗竿及六號國旗(
長一百四十四公分、寬九十六公分),且於插設國旗時,旗桿下方應
使用旗插,以固定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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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插掛國旗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旗插掛於臨本市端之聯外橋樑者,可採用 7字型或其他較安全
適當插掛方式,以十公尺或路燈桿間隔為原則。
(二)執行機關發現國旗有傾倒或毀損等情形,應即調整或更換。
若各機關學校之辦公大樓無固定之旗桿時,可在辦公大樓一樓用旗座
插掛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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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府應於國家重要節慶前三日發布新聞稿,籲請本市市民配合節慶期
間於住屋、公寓、大廈及商店門口插掛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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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如遇特殊情形,經本府專案核准者,得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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