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非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籍人
士亦能參與市政建設或弘揚社會教化事業,表彰其對市政發展之貢獻
,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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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凡本市籍以外之人士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經本府核定後,得依本要
點頒授榮譽市民證:
(一)積極協助本市推展城市外交,建立友好城市,開拓交流合作關係
,貢獻卓著者。
(二)對本市興革提出具體計畫、辦法,或提供本市政發展有關著作,
經本府採行實施,對市政建設確具重大貢獻者。
(三)對本市教育、文化、體育、觀光、慈善公益事業活動長期奉獻,
確有具體事蹟者。
(四)其他對本市有特殊事蹟,足資表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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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榮譽市民證之核發,由本府各機關檢具推薦表(如附件)及相關證明
文件,簽陳市長核可後,移本府民政局辦理公開頒授榮譽市民證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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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市所轄各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亦得向本府推薦榮譽市民證頒授對
象,並依前點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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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獲頒授本市榮譽市民證者,不得再重覆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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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榮譽市民證頒授後,如經發現受頒者有其個人不名譽之情事者,本府
得予註銷。其註銷仍由原簽報單位簽請市長核定後,移本府民政局註
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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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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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外籍人士具有第二點事蹟者,得比照本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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