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轄內寺廟健全財務,實施會計制
度,以促進其合理管理營運,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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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寺廟除成立財團法人者外,應依其組織章程或傳統慣例,責由專人管
理財務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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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寺廟收入款項應在金融機構設戶儲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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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寺廟財務之處理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寺廟應設置:
1.現金簿或收支簿。
2.總分類簿。
3.財物清冊。
(二)寺廟記帳方式:
1.收入部分:捐贈、孳息收益、業務收入、募化收入及其他。
2.支出部分:儀禮支出、慈善事業支出、文教支出、膳食支出、
工作人員(職員)薪資、稅捐、水電、營繕、購置、交通及其
他。
(三)寺廟依下列規定編造決算報告:
1.造具決算報告報經所轄區公所轉本府備查。
2.依會計科目分門別類編列,凡屬收入者,記於決算報告之收方
;支出者記於其付方,再就收付兩方結其總分列合計。
3.凡上期結餘之金額轉入下期時,應列入本期收方作為收入。
4.決算報告由寺廟負責人名義編造,並加蓋主辦會計人員印章及
寺廟圖記,以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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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寺廟接受信眾樂捐時,應一律以寺廟名義出具感謝狀,其感謝狀應由
各該寺廟統一編號,加蓋寺廟圖記及負責人與主辦會計人員,經收人
之印章方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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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區公所應積極輔導寺廟健全財務管理及會計制度,本府得指定實施
績優之寺廟,舉辦示範觀摩,以宏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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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推行績優之寺廟,得由本府列入獎勵宗教團體興辦公益慈善事業及社
會教化事業表揚大會中予以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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