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殯葬設施查核評鑑及獎勵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01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依本要點查核、評鑑及獎勵之對象為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轄內合
    法公立、私立殯葬設施。

三、殯葬設施之查核、評鑑,由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民政局主辦
    ,必要時得委託相關之專業團體或專家辦理評鑑。

四、本市各合法公立、私立殯葬設施之查核、評鑑每年辦理一次;並依公
    立、私立及殯葬設施類別分別實施查核、評鑑,各區公立同類殯葬設
    施設置五處以下者,由主辦機關擇定一處;六處以上十五處以下,擇
    定二處;十六處以上,擇定三處辦理查核、評鑑。

五、殯葬設施查核、評鑑如下:
  (一)設施設備。
  (二)經營管理。
  (三)權益保障。
  (四)專業服務。
  (五)改進及創新措施。
  (六)其他主辦機關指定之項目。
    前項查核、評鑑項目之內容、配分由本府於查核、評鑑實施一個月前
    通知各殯葬設施設置或經營者。

六、殯葬設施查核、評鑑結果彙整成績達八十分者,發給成績優良獎狀或
    獎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