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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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本要點查核、評鑑及獎勵之對象為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轄內合
法公立、私立殯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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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殯葬設施之查核、評鑑,由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民政局主辦
,必要時得委託相關之專業團體或專家辦理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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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市各合法公立、私立殯葬設施之查核、評鑑每年辦理一次;並依公
立、私立及殯葬設施類別分別實施查核、評鑑,各區公立同類殯葬設
施設置五處以下者,由主辦機關擇定一處;六處以上十五處以下,擇
定二處;十六處以上,擇定三處辦理查核、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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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殯葬設施查核、評鑑如下:
(一)設施設備。
(二)經營管理。
(三)權益保障。
(四)專業服務。
(五)改進及創新措施。
(六)其他主辦機關指定之項目。
前項查核、評鑑項目之內容、配分由本府於查核、評鑑實施一個月前
通知各殯葬設施設置或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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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殯葬設施查核、評鑑結果彙整成績達八十分者,發給成績優良獎狀或
獎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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