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八里區公所運用回饋金核發喪葬補助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新北市八里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落實回饋金回饋本區區民之意
    旨,對於區民死亡給予補助部分喪葬費用,以減輕區民喪葬費用負擔
    ,特訂定本要點。

二、死亡者死亡時須連續設籍本區跨三個年度以上或為出生即於本區設籍
    滿15日以上之嬰幼兒。

三、申請人之順序如下,同一順序中有數人時,應推一人為代表向本所提
    出申請,已領取本區區民意外險理賠保險金者,不在本要點補助範圍
    內。
    1.配偶或直系血親卑親屬。
    2.父母。
    3.兄弟姐妹。
    4.祖父母。
    5.其它(托養或社會福利團體)

四、申請人應檢附下列資料向本所申請補助:
  1.死亡者除戶(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一份(備註欄記事不可空白)。
  2.申請人如與死亡者不同戶籍,請檢附申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一份
    。
  3.死亡證明書正本一份。
  4.申請人切結同意書一份。
  5.申請人印章。
  6.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申請人無法親自申請而委託他人辦理時,受託人應另備印章及身分證
    正反面影印本。

六、受理申請期限為各該年度12月31日止,終止日如遇例假日不順延,但
    11月及12月往生者得延至次年度 2月底前提出申請。

七、本要點所需之經費由本區之各項回饋金支應,依受理申請之先後為準
    ,該年度編列之預算如已用罄,須俟明年度預算核定通過後再行受理
    申請(若新年度回饋金不再補助,即取消收理申請)。

八、本要點於簽奉區長核可並函報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同意後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