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民政局所屬各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數位化作業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新北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統一規範所屬各戶政事務所(
    以下簡稱戶所)辦理印鑑數位化作業,並有效管理使用新北市印鑑數
    位化比對系統(以下簡稱印鑑系統),提升行政效率及為民服務品質
    ,爰依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訂定本作業規範(以下簡
    稱本規範)。

二、本市印鑑數位化作業係將當事人印鑑章之外觀、印模及當事人簽名等
    資料,於印鑑系統中建檔以供受理民眾申辦印鑑業務時,進行驗印比
    對使用。

三、印鑑登記、變更、廢止及核發印鑑證明等作業與列印申請書、證明書
    等事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印鑑登記:
        1.作業人員:戶所櫃檯服務人員。
        2.作業方式:
         (1)查驗申請人資格,並查詢戶政資訊系統當事人是否已辦理印
            鑑登記。跨區申辦限當事人本人(法定代理人),如係依戶
            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第五點各款規定,委任他人
            代為申請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者,應至當事人戶籍地戶所辦
            理;戶籍遷出國外者,應至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2)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辦。
         (3)印鑑登記申請書及印鑑條應蓋當事人印鑑章(當事人親自申
            請者,請其於申請書及印鑑條簽名;但不識字者得免親自簽
            名,並於印鑑條上空白處註明及印鑑系統基本資料頁登錄警
            示訊息)。跨區申辦之案件,應於印鑑登記申請書右上角空
            白處及印鑑條正面空白處加蓋紅色跨區字樣(附件一,圖一
            ),以利辨識。
         (4)登入印鑑系統印簽管理畫面,於基本資料頁登錄當事人之統
            號、姓名、出生日期及警示訊息、戶籍地、備註等,並執行
            新增印簽作業,將印鑑章之外觀、印模、當事人簽名(非本
            人親自簽名毋需拍攝)及有效期間建檔。
         (5)於戶籍地、跨區或遷入後首次辦理印鑑登記者,均應於印鑑
            系統之印簽管理畫面中點選遷入首次登記作業。
         (6)經徵得當事人本人同意後,得拍攝當事人之人貌影像建檔。
            作業人員於印鑑登記申請書上蓋上本人同意拍攝人貌影像於
            新北市印鑑數位化比對系統存檔,供核對身分使用之藍色條
            戳(附件一,圖二),並由本人確認及簽章後,始進行拍攝
            及存檔。
         (7)跨區申辦印鑑登記之規費由受理地戶所收繳及掣發收據,其
            印鑑登記申請書及印鑑條由受理地戶所歸檔管理。
        3.注意事項:
         (1)印鑑章長、寬或直徑須一公分以上未逾三公分,且不得使用
            原子章或橡膠等易變形材質,不得加刻圖騰。
         (2)拍攝印鑑章外觀時,宜以具有文字記號或特殊圖案之面拍攝
            ,方便辨識。
         (3)登記之印鑑章,蓋於印鑑卡上拍攝時須完全清晰,不可出現
            印模以外其他污點,且務必壓平放置。
         (4)當事人如主張非本人親自到場申請,不得核發印鑑證明時,
            請其填寫申請書(附件二)並親自簽名後,於印鑑系統基本
            資料頁登錄警示訊息,並於印鑑條加註(如非原登記地戶所
            ,應通報原登記地戶所辦理)。當事人如申請註銷上開限制
            時,請其填寫申請書(附件二)並親自簽名後,於印鑑系統
            基本資料頁刪除警示訊息,並將印鑑條上之加註文字刪除(
            如非原登記地戶所,應通報原登記地戶所辦理)。
         (5)當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時,應於印鑑系統基本資料頁登錄
            警示訊息。
         (6)其他注意事項亦可於系統基本資料頁之備註欄註記。
         (7)新印鑑條經建檔審核後,應按戶所現有存放原則儲存歸檔。
  (二)印鑑變更:
        1.作業人員:戶所櫃檯服務人員。
        2.作業方式:
         (1)查驗申請人資格,並查詢戶政資訊系統當事人是否已辦理印
            鑑登記。跨區申辦限當事人本人(法定代理人),如係依戶
            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第五點各款規定,委任他人
            代為申請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者,應至當事人戶籍地戶所辦
            理;戶籍遷出國外者,應至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2)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辦。
         (3)登入印鑑系統印鑑證明驗印畫面,核對原印鑑章外觀、印模
            是否相符。
         (4)印鑑變更申請書及新印鑑條應蓋當事人印鑑章(當事人親自
            申請者,請其於申請書及印鑑條簽名;但不識字者得免親自
            簽名,並於印鑑條上空白處註明及印鑑系統基本資料頁登錄
            警示訊息)。跨區申辦之案件,應於印鑑變更申請書右上角
            空白處及變更印鑑條正面空白處加蓋紅色跨區字樣(附件一
            ,圖一),以利辨識。
         (5)登入印鑑系統印簽管理畫面,辦理變更印簽作業,將當事人
            新印鑑章之外觀、印模、簽名(非本人親自簽名毋需拍攝)
            及有效期間建檔。
         (6)如因更改姓名變更印鑑及簽名者,應先於印鑑系統基本資料
            頁更新姓名後,再變更印鑑章之外觀、印模及簽名資料。
         (7)經徵得當事人本人同意後,得拍攝當事人之人貌影像建檔。
            作業人員於印鑑登記申請書上蓋上本人同意拍攝人貌影像於
            新北市印鑑數位化比對系統存檔,供核對身分使用之藍色條
            戳(附件一,圖二),並由本人確認及簽章後,始進行拍攝
            及存檔。
         (8)印鑑變更之規費由受理地戶所收繳及掣發收據,其印鑑變更
            申請書及變更印鑑條由受理地戶所歸檔管理。
        3.注意事項:
         (1)印鑑章長、寬或直徑須一公分以上未逾三公分,且不得使用
            原子章或橡膠等易變形材質,不得加刻圖騰。
         (2)拍攝印鑑章外觀時,宜以具有文字記號或特殊圖案之面拍攝
            ,方便辨識。
         (3)登記之印鑑章,蓋於印鑑卡上拍攝時須完全清晰,不可出現
            其他污點,且務必壓平放置。
         (4)當事人如主張非本人親自到場申請,不得核發印鑑證明時,
            請其填寫申請書(附件二)並親自簽名後,於印鑑系統基本
            資料頁登錄警示訊息,並於印鑑條加註(如非原登記之戶所
            ,應通報原登記之戶所辦理加註)。當事人如申請註銷上開
            限制時,請其填寫申請書(附件二)並親自簽名後,於印鑑
            系統基本資料頁刪除警示訊息,並將印鑑條上之加註文字刪
            除(如非原登記地戶所,應通報原登記地戶所辦理)。
         (5)當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時,應於印鑑系統基本資料頁登錄
            警示訊息。
         (6)印鑑系統變更畫面中之變更原因不可空白。
         (7)其他注意事項亦可於印鑑系統基本資料頁之備註欄註。
         (8)印鑑變更申請書應註明變更原因。
         (9)新印鑑條經建檔審核後,應按戶所現有存放原則儲存歸檔;
            廢止之印鑑條亦應依規定集中保管。
  (三)印鑑廢止:
        1.作業人員:戶所櫃檯服務人員。
        2.作業方式:
         (1)查驗申請人資格,並查詢戶政資訊系統當事人是否已辦理印
            鑑登記。跨區申辦限當事人本人(法定代理人),如係依戶
            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第五點各款規定,委任他人
            代為申請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者,應至當事人戶籍地戶所辦
            理;戶籍遷出國外者,應至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2)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辦。
         (3)登入印鑑系統印鑑證明驗印畫面,核對原印鑑章外觀、印模
            是否相符。
         (4)印鑑廢止申請書應請當事人簽名,但不識字者得免簽名,並
            於空白處註明。跨區申辦之案件,應於印鑑廢止申請書右上
            角空白處加蓋紅色跨區字樣(附件一,圖一),以利辨識。
         (5)登入印鑑系統印簽管理畫面辦理印鑑廢止作業。
         (6)印鑑廢止之規費由受理地戶所收繳及掣發收據,其印鑑廢止
            申請書由受理地戶所歸檔管理。
        3.注意事項:
         (1)印鑑系統印簽廢止畫面中之廢止原因不可空白。
         (2)其他注意事項亦可於印鑑系統基本資料頁之備註欄註記。
         (3)印鑑廢止申請書須蓋原印鑑章;但原印鑑章遺失者,不在此
            限。
         (4)廢止之印鑑條應依規定集中保管。
  (四)核發印鑑證明:
        1.作業人員:戶所櫃檯服務人員。
        2.作業方式:
         (1)查驗申請人資格,並查詢戶政資訊系統當事人是否已辦理印
            鑑登記。跨區申請限當事人本人(法定代理人),不受理委
            任申請,如係依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第五點各
            款規定,委任他人代為申請印鑑證明者,應至當事人戶籍地
            戶所辦理;戶籍遷出國外者,應至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
            理。
         (2)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辦。
         (3)登入印鑑系統印鑑證明驗印畫面,核對原印鑑章外觀、印模
            是否相符,並執行自動驗印。除審視自動驗印結果外,應再
            查看其鏤空重疊圖及三色圖,並將驗印重疊圖存檔。
         (4)受理委任申請當事人印鑑證明案件,倘印鑑系統畫面出現非
            本人親自到場申請,不得核發印鑑證明之警示訊息時,不可
            受理該委任申請。
         (5)印鑑證明申請書應由申請人或受託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當
            事人之印鑑章;印鑑證明書應蓋當事人印鑑章、機關首長簽
            字章及機關印信後核發。跨區申請之案件,應於印鑑證明申
            請書右上角空白處加蓋紅色跨區字樣(附件一,圖一),以
            利辨識。
         (6)印鑑系統檔存之印模如有模糊不清致無法比對、自動驗印效
            果不佳或比對結果有疑慮時,得調出原留印鑑條或登記申請
            書,與該印鑑章進行核對。如係當事人本人申請者,得請其
            重新繕寫印鑑條(印登日期為原登記日期),並蓋清晰印模
            後重新建檔,於印鑑條背面空白處註明年月日重新拍攝印模
            及加蓋受理人員小名章。
         (7)若印鑑章已有缺損或字體模糊不清,無法蓋出清晰之印模,
            且係當事人本人申請者,可請其辦理印鑑變更登記後,再核
            發印鑑證明。
         (8)以印鑑系統自動驗印時,如有出現不通過之比對結果,應再
            詳細查看其鏤空重疊圖及三色圖是否緊密重疊,並仔細檢視
            影像相異之處。經以上開方式確實完成比對後,仍可判斷該
            印章影像與印模相符時,得予核發印鑑證明。
         (9)委任申請印鑑證明之案件,應仔細核對委任書之委任事項、
            委任人及受委任人之基本資料及申請之份數是否正確。
        (10)經徵得當事人本人同意後,得拍攝當事人之人貌影像建檔。
            作業人員於印鑑登記申請書上蓋上本人同意拍攝人貌影像於
            新北市印鑑數位化比對系統存檔,供核對身分使用之藍色條
            戳(附件一,圖二),並由本人確認及簽章後,始進行拍攝
            及存檔。
        (11)核發印鑑證明之規費由受理地戶所收繳及掣發收據,其印鑑
            證明申請書由受理地戶所歸檔管理。
        3.注意事項:
         (1)登記之印鑑章及機關印信,蓋於印鑑證明書時須完全清晰,
            不可出現印模以外之污點或模糊不清。
         (2)未經印鑑系統審核通過之印鑑章,無法提供後續自動驗印功
            能,須洽原登記戶所審核人員執行審核作業後,始可執行自
            動驗印。
         (3)經發現戶政資訊系統及印鑑系統之印登日期為空白或錯誤者
            ,請其原登記之戶所儘速查明後,依職權補填或更正印登日
            期。
         (4)民眾申請變更印鑑證明書內使用目的者,應請其向原核發證
            明書之戶所辦理。
         (5)如遇戶政資訊系統資料顯示已登記或已變更印鑑,而印鑑系
            統無該筆建檔資料,如經查確屬漏未建檔者,應先調閱其登
            記申請書或印鑑條補行建檔後,再執行自動驗印;如係跨區
            申請者,應先電話連繫原登記地之戶所,調閱前登記申請書
            或印鑑條,由原登記地之戶所補行建檔及審核作業後,再由
            受理地戶所據以驗印及核發印鑑證明。
  (五)印鑑審核:
        1.作業人員:審核人員。
        2.作業方式:
         (1)審核申請人資格,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
            理人代辦。
         (2)檢查印鑑申請書上之申請人是否簽章,所蓋之印鑑章是否清
            晰、正確。
         (3)核對印鑑條之印登日期、當事人基本資料及所蓋之印鑑章是
            否正確。
         (4)核對印鑑系統內之當事人基本資料、拍攝之印模及簽名是否
            正確。
         (5)當事人因姓名變更而變更印鑑章者,除審核新印鑑章外,並
            應查核印鑑系統內之姓名是否已變更。
         (6)個案究應辦理遷入首次登記、廢止印簽或變更印簽、跨區變
            更印簽作業,應詳加審查。
        3.注意事項:
         (1)審核人員與受理人員應為不同之人員,並以不相同之機具作
            業為原則。
         (2)審核人員發現錯漏之案件,除退回原受理人員進行補正外,
            並應於審核紀錄簿(如附件三)記載。
         (3)每日之印鑑審核工作,至遲於次一個上班日下班前完成。
         (4)未經審核之印鑑檔案資料,經接獲本所或他所人員通知,因
            申辦印鑑證明需執行自動驗印時,應立即優先辦理該筆資料
            審核作業。
  (六)印鑑管理與稽核:
        1.作業人員:戶所印鑑業務承辦人員。
        2.作業方式:
         (1)按日整理及核驗印鑑申請書、印鑑條(含新舊),辦理歸檔
            保管事宜。
         (2)按日應依序執行下列作業,落實廢止印鑑條管理工作:
            A.自戶政資訊系統轉出前一個上班日(含例假日)遷出及死
              亡等戶籍異動資料(即廢止印鑑資料清冊) RLRP089B0電
              子檔,並上傳置於端末工作站電腦桌面指定之資料夾中,
              於當日中午十二時前完成登入印鑑系統執行異動資料批次
              處理,以更新系統資料。
            B.自當日下午一時三十分起至下班時間前,登入印鑑系統列
              印出前一個上班日(含例假日)印簽廢止明細表,並依序
              抽出已廢止之印鑑條。
            C.印簽廢止明細表應編集成冊列管,並保存一年。
            D.申請人已申請加註印鑑登記有效期間者,印鑑系統自動於
              終止日之翌日零時,將該筆印簽資料廢止並移轉至歷史印
              簽驗印區存放。
        3.戶所印鑑業務承辦人於每週一(如遇例假日時,改為次一上班
          日)登入印鑑系統印簽查詢日誌表,檢視前一週所內(含區所
          、辦事處、工作站)受理印鑑案件報表,抽查其中百分之五案
          件數與申請書核對,並做成稽核紀錄表(如附件四)後,陳請
          課長或秘書核示。如發現有資訊安全疑慮者,應立即向所屬主
          任報告。
  (七)其他注意辦理事項:
        1.戶所櫃檯服務人員於受理監護登記(受監護宣告)時,如查當
          事人為已辦理印鑑登記或變更者,應主動於印鑑系統中登錄警
          示訊息。
        2.已辦理印鑑登記或變更之當事人,日後因故變更或更正其國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者,受理變更或更正登記之承辦
          人員,應即主動於印鑑系統變更或更正當事人之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出生年月日。
        3.已辦理印鑑登記或變更之當事人,如有更改或更正姓名,但未
          同時辦理印鑑變更者,請受理更改或更正姓名登記之承辦人員
          於印鑑系統基本資料頁,登錄當事人已改名,請變更印鑑之警
          示訊息。俟日後當事人辦理印鑑變更時,再由其受理人員將該
          警示訊息予以刪除。
        4.上開戶籍事項於系統完成異動更新後,應請印鑑審核人員執行
          系統審核作業。
        5.使用印鑑系統人員於離座時,應立即簽退系統,俟回座後使用
          時,再重新簽入,以確保資訊安全。
        6.受理跨區案件時,受理地戶所如有查證需要時,得請原登記地
          戶所傳真提供原登記之申請書或印鑑條資料。

四、權限分類及帳號管理:
  (一)系統權限分類如下:
        1.系統管理者:分為市府系統管理者及戶所系統管理者。
         (1)市府系統管理者:
            A.對象:民政局業務承辦人。
            B.權限:配賦戶所系統管理者帳號及權限管理、可執行系統
              統計報表查詢及列印。
         (2)戶所系統管理者:
            A.對象:戶所印鑑業務承辦人或經指定之專責人員。
            B.權限:負責系統作業管理及維護,可執行系統全部作業功
              能(權限管理除外)。
        2.主管及審核權限:
         (1)對象:戶所課長以上主管人員、審核人員。
         (2)權限:可執行印簽管理、審核、印鑑證明驗印、歷史印簽驗
            印、報表查詢列印等功能。
        3.使用者作業權限:
         (1)對象:戶所櫃檯服務人員。
         (2)權限:可執行印簽管理、印鑑證明驗印、歷史印簽驗印、報
            表查詢列印等功能。
  (二)帳號管理:
        1.新增帳號:
         (1)使用者填寫申請單(附件五)經單位主管核准後,由戶所系
            統管理者配賦帳號及密碼。(如為申請戶所系統管理者之權
            限時,請填寫申請單經單位主管核准後,函報民政局申請)
         (2)使用者第一次登入系統時,應修改密碼後再重新登入系統。
         (3)使用者帳號或密碼登錄錯誤累計達三次時,其帳號即予以封
            鎖無法使用,須向戶所系統管理者申請更改密碼後回復使用
            。
         (4)戶所使用者以配賦一個帳號為原則,但需輪值至戶所轄管區
            所、辦事處或工作站櫃檯服務者,得於該區所、辦事處或工
            作站增設其帳號。
        2.使用者因離職、退休或職務異動致無使用需求時,應於離職、
          退休前三日申請廢止已配賦之帳號;職務異動後無業務使用需
          求者,於職務異動當日申請廢止已配賦之帳號。
        3.戶所系統管理者應落實帳號管理工作,隨時查核有無應廢止但
          漏未廢止之帳號,並刪除多餘之帳號。

五、相關權責事項:
  (一)櫃檯服務人員應確實將受理之印鑑登記、變更及廢止等印簽資料
        含當事人基本資料如姓名、出生日期、統一編號、警訊、備註、
        戶籍地及印模、印鑑章外觀、簽名等),正確於印鑑系統建檔,
        審核人員應予詳實審查。如有發現資料錯誤時,應立即查明後更
        正。
  (二)業務承辦人員應落實印鑑管理作業(包括執行廢止印簽作業),
        以確保系統資料正確。
  (三)系統 Log記錄檔應永久保存,不得刪除。
  (四)每日異動資料由系統自動執行備份,主機點機房人員應於每日定
        時檢視電腦主機燈號是否正常,如有出現異常燈號時,應立即通
        知維護廠商進行維修。
  (五)系統保存之印鑑資料及個人資料除依規定使用及列印外,不得擅
        自複製及列印。
  (六)印鑑拍攝臺應小心使用,除廠商人員進行校正及維修作業需要外
        ,不得擅自調整拍攝臺焦距或變更其他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