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新店戶政事務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所有條文

一、新北市新店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本所國家賠償事件,
    依據新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二點第二項及新北市政府國
    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十一點第一項之規定,特設國家賠
    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所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及協議事項。
    (二)關於求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三)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至二人為具法律實務或學術經驗
    之專家學者,其餘委員由機關首長就下列人員遴派,並由機關首長指
    派一人擔任召集人,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一)本所主管層級三人至四人。
    (二)本所熟諳戶政業務或法律之同仁二人至三人。

四、本小組得視國家賠償事件之業務需求隨時召開會議,並應報請市府指
    定委員參與審議。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應
    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第一項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行之。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五、本小組委員關於國家賠償案件審議及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
    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六、本小組開會時,得因請求權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通知請求權人或其代
    理人或利害關係人列席陳述意見,並得視案件需要邀請法律顧問、學
    者、專家或其他機關專業人員列席提供意見。

七、本小組行政業務,由本所第一課辦理。

八、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邀請列席之法律顧問、學者、專家或其他機關專業人員得依規定支給
    出席費。

九、本要點經奉核實施後,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