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漁筏檢查及漁筏監理執照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01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新北市政府辦理漁筏檢查及核發、補發、換發或變更漁筏監理執照(以
  下簡稱執照)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檢查費:每艘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二、核發、補發或換發執照:每張新臺幣四百元。
  三、變更執照:每張新臺幣一百元。
  前項因公務需要辦理者,免予收費。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