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新北市政府辦理漁筏檢查及核發、補發、換發或變更漁筏監理執照(以 下簡稱執照)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檢查費:每艘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二、核發、補發或換發執照:每張新臺幣四百元。 三、變更執照:每張新臺幣一百元。 前項因公務需要辦理者,免予收費。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日施行。